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电动自行车管理,改善道路通行秩序,有效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按照2021年文明城市创建测评体系标准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省相关部门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实施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加强源头治理、路面管理、宣传劝导和集中上牌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提升市民骑乘电动自行车主动佩戴安全头
盔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本着“党政主导、部门协同、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原则,自2021年2月20日至2022年8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管理工作,力争集中管理工作结束后在我市实现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全覆盖”,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上路
行驶现象基本杜绝,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提升全县城市形象。
三、工作措施
坚持“强制入轨、长效管理”,加大事前、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罚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有效治理电动自行车管
理“痼疾顽症”,实现城市文明交通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一)加强源头管理。交管大队、巡防大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要督促生产企业按照电动自行车“新
国标”改造升级生产线,严禁生产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
行车;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对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国标”的车辆获得认证并流
入市场;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等行为;加大流通领域监管检查,对
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
(二)明确电动自行车登记范围。进一步明确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适用范围及登记对象。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适用范围:本县范围内,消费者购买的在用电动自行车,经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按规定领取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
新国标电动自行车要戴头盔吗驶。登记对象: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
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1.对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常态化开展登记上牌,2.对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通行标志,登记时间为2021年9月20日至2022年3月20日。集中登记期满后,仍未申领临时通行标志的,禁止上路行驶
(三)集中登记上牌。自2021年9月20日起,公安在全县同步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要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安装点,配备登记上牌设备,摆放宣传资料。对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材料审核、车辆查验、信息录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材料审核、信息录入登记,发放临时通行标志。对上牌需求量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小区,提供上门办理服务。
(四)强化宣传引导。建立由政工、交管、巡防、治安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专题栏目、新闻报道、公益广告、互动、滚动字幕等多种形式,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进行集中宣传、劝导,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对电动自行车闯灯越线、违规安装遮阳棚、遮雨棚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深度报道,以“案例”形式增强宣传效果。
(五)严查违法行为。集中登记上牌期间,交管大队、巡防大队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严查两轮电动自行车逆行、闯灯越线、载人载物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教育、引导
未悬挂号牌或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车主主动登记上牌。1集中登记上牌期结束后,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上牌、
领取临时通行标志仍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各
大队、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对应成立领导组织。统筹做好辖区内的登记上牌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要建立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长
效机制,狠抓管理不放松,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加强工作督导,持续推进工作开展。
(三)加强督导检查。要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督导
检查组,定期督导检查各区域、小区、停车场等地责任落实、宣传发动、执法查处、工作保障等工作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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