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发布“互联网+教育”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4.16
∙【分 类】其他
正文
海淀法院发布“互联网+教育”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
三年来,海淀法院共审理涉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近千件,涉及各类所有制主体数百家。4月16日,海淀法院结合辖区内互联网教育培训著名品牌及新兴机构密集、知名高校
众多、各类出版社云集的特点发布典型案例,以司法为抓手,保护与教育相关的知识产权,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互联网+教育”行业有序发展。
No.1
通过“闲鱼”出售考试辅导课件侵害著作权纠纷
案情摘要
姜某为从事国际汉语教师资格面试的教师,通过淘宝分期销售其网络辅导课程。管某曾通过淘宝购买该试听课程,后在“闲鱼”闲置交易社区出售课程的讲义和视频。姜某认为管某的行为导致其重大损失,诉请判令管某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及公证费4000元、律师费8000元。
管某辩称,涉案教学课程是根据教材和真题总结形成的考试类型的辅导内容,传授的技巧
和方法独创性较低。其已向姜某当面致歉,且因销售量低,获利甚微,希望取得姜某的谅解。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姜某销售的教学课程包括辅导考试的课件和视频文件,并可通过直播进行师生互动。虽然其内容的基础为国家统一的教材和历年考试真题,但与姜某从事的工作和教学经验直接相关,形成完整的培训课程,对考生提供课程和经验帮助,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姜某对上述内容享有著作权,并因其在相关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可通过网络授课等方式进行销售和获益。管某将上述课程内容形成的视频和课件文件通过网络销售获利,其行为侵犯了姜某的著作权。现管某已经停止销售并当庭向姜某表达了歉意,其还应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姜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姜某授课的价格较高,管某销售价格较低,法院综合参考姜某课程的销售价格,并考虑姜某课程可以参与直播授课及答疑等内容,与购买管某教程的效果存在差异,对赔偿
数额酌情认定。同时部分支持了姜某的维权支出。法院最终判定,管某赔偿姜某经济损失1.5万元及维权支出8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特殊考试领域的面试教师通过其工作总结的教学课程是否具有著作权的认定及赔偿标准的确定。涉案课程包括辅导考试的课件和视频文件,并可通过直播进行师生互动,虽然其内容的基础为国家统一教材和历年考试真题,但与姜某从事的国际汉语教师资格面试的工作和教学经验直接相关,形成完整的培训课程,对学生的应试提供帮助,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其对上述内容享有著作权,并因其在相关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可通过网络授课等方式进行销售和获益。
管某将上述课程内容形成的视频和课件文件通过网络销售获利,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根据姜某举证和管某提供的销售情况,参考侵权非法获利和权利人可获利益,确定了赔偿数额。
No.2
侵害英语课程口述作品著作权纠纷
案情摘要
杨某围绕《攀登英语阅读系列》“A Friend-Making Machine”一文,拟定英语课程的教学思路,进行教学设计,制作了专用教学课件,并于2016年3月28日,在育翔小学公开讲授了“A Friend-Making Machine”课程(下称涉案课程)。该课程的授课对象系小学阶段的学生,主要授课方式是在授课过程中的读前、读中、读后环节借助涉案课文图片展示,并通过引导式提问、设置阅读任务等方式与学生进行互动,逐步帮助学生预测故事发展、理解词意,识别文章的主旨大意,最终深层理解文章内涵。
2018 年8月,胡某在《中小学外语教学》2018年8月(下半月)第41卷上发表《在绘本阅读教学中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实践》一文(下称涉案论文)。杨某诉称,涉案论文未经其授权,从“读前环节”“读中环节”“读后环节”三个角度整理和描述杨某的口述作品,使用了涉案课程
的完整教学设计、教学课件、授课内容等,侵犯了其口述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胡某的主要抗辩理由为,涉案论文系其听了涉案课程后,通过自己的分析和研究阐述论点并最终撰写成论文,该论文只是引用了涉案课程中师生交流的部分内容,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涉案课程以“A Friend-Making Machine”绘本文章为基础素材,通过课堂现场讲授的方式,以个性化的教学设计,引导学生思考、互动、理解学科内容的教学思路,体现了杨某对小学英语绘本阅读课堂教学的独创性表达,构成口述作品。需要指出的是,涉案课程整体作为杨某的口述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其中贯穿于课堂教学、体现课程特点、引导学生领会教学目标的课程讲解、问题链、阅读任务等教学设计内容,能够较为完整地表达杨某结合其个人授课经验并为良好的教学效果所作的精心设计,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
关于胡某提出的涉案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之抗辩,因“适当引用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应满足必要性和适当性要求,涉案论文所使用杨某口述作品中的部分内容是杨某结合授课绘
本精心设计的课程讲解、问题链、阅读任务等教学设计内容,属于口述作品中体现杨某独创性表达的核心,亦是贯穿完整作品的主线部分。
涉案论文在使用这些内容作为教学实践例证后,再结合绘本图片对授课课堂的场景进行描述、讲解,以及将绘本课文内容作为附录,基本能还原杨某口述作品的完整内容,明显超出了适当性范畴,不属于合理使用。故认定胡某未经许可原样使用杨某口述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内容的行为,侵害了杨某依法享有的复制权。
因涉案论文系胡某对杨某口述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部分内容原样使用并结合自己的理解认识所创作的作品,涉案行为不涉及对杨某作品中独创性表达本身进行的改变,故对杨某提出的侵害其改编权的主张不再支持;考虑到涉案论文的文末注明“感谢北京市西城区育翔小学杨某老师为本文提供了教学片段”,可以认为已为杨某署名,不再支持关于侵害署名权的主张。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认定教师讲学内容构成口述作品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法院认定涉案课程在充分理
解教学目标及任务的前提下,通过课堂现场讲授的方式,展现了杨某的个性化教学设计,引导学生思考、互动、理解学科内容的教学思路,体现了杨某对小学英语绘本阅读课堂教学的独创性表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口述作品。胡某未经杨某许可,在其撰写的论文中原样使用了涉案课程中体现杨某独创性课程设计的英文句式表达,属于对杨某口述作品中独创性表达内容的复制,侵害了杨某的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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