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
政策之窗
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林草局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当年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第六条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管。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由财政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
改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4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财农〔2006〕356号)、《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18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47号)同时废止。■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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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XI CAISHUI
疫情补助金2021I总第505期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50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
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
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7H
责任编辑:胡仙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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