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21.02.02 |
施行日期 | 2021.02.02 |
文号 | 内民政发〔2021〕9号 |
主题类别 | 民政综合规定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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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要求,切实保障好困难众基本生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平稳
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重要商品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确保春节期间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生产正常、运输畅通、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质量安全,保障城乡居民过节物资需求。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加强资金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地方困难众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另行安排;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安排。
二、切实强化困难众的基本生活兜底保障
(一)动态调整救助标准。科学合理确定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等标准,建立低保、特困、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众发放节日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
(二)认真做好困难众基本生活救助。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已脱贫人口和边缘人口等重点对象监测预警机制,加大工作排查力度,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比对,主动发现、精准识别困难众,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全面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困难众实际需求及时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基本运转,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应收尽收”。提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服务水平,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部签订委托照护协议落实照护服务。发挥好临时救助的救急难作用,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急难对象,可采取“先行救助”方式实施救助。发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提高救助时效性。
(三)积极做好特殊困难体的救助帮扶。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
、独居(留守)老年人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流浪乞讨人员、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困难众,开展巡视探访,提供针对性帮扶和关爱服务。开展取暖救助,确保寒冷地区的困难众温暖过冬。加强贫困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政策。切实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工作,重点巡查露天广场、地下通道、闲置房屋等流浪乞讨人员易集中区域和部位,增加夜间及恶劣天气巡查频次,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四)妥善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加快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发放进度,确保春节前全面发放到受灾众手中。加强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走访慰问活动等有序衔接。积极推进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用好用足各类重建政策和资金,有效形成帮扶合力,支持受灾众尽快恢复重建住房,早日入住新居。对因灾房屋倒损需过渡安置的受灾众继续做好帮扶救助,规范有序发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等款物,确保受灾众通过投亲靠友、自行租房、借住公房等方式得到妥善安置。做好冬春期间各类灾害防范应对准备,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快速下拨发放救灾款物,确保受灾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三、防范化解各类特殊困难众服务机构安全隐患
压实各类特殊困难众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健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安全隐患登记、报告、督办、整改、复查等程序,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所有服务机构健康有序运行。加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辅助性就业机构等特殊困难众服务机构的卫生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坚持“人”“物”同防,规范相关机构的个人防护、日常监测。加强冬季供暖保障,防止发生煤气、煤烟中毒和冻伤、冻死事故。进一步做好机构内服务对象照护管理和日常巡查,密切关注服务对象身心健康,及时做好送医就医、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四、毫不松懈抓好受疫情影响困难众兜底保障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困难众兜底保障各项政策措施,努力降低疫情对困难众生活的影响。对确诊新冠肺炎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可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无法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简化优化救助程序,及时全部纳入救助保障范
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采取增发救助金、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和生活物资、暂缓退出低保等方式,保障困难众基本生活。对受疫情影响陷入生活困境的众,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失业农民工等生活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对因疫情防控影响缺乏监护或照料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体,加强走访探视、摸底排查,做到妥善照顾、服务到位。做好留在当地农民工、留校学生等体的生活安排,对生活困难的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救助帮扶。
五、确保各项救助兜底政策落实落细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民生兜底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各级财政要把保障困难众基本生活放在突出位置,足额安排基本民生保障资金。按照资金直达要求,加强监管、防止挪用,及时足额将各类救助和补贴资金发放到困难众手中。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整合救助资源,解决好困难众急难个案问题。优化
众诉求快速响应机制,明确快速响应事项的内容、程序、时限,畅通社会救助,规范办理流程,确保困难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对非因主观故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激励党员干部、一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各地区、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开展对困难众的走访慰问活动,切实帮助解决困难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困难众渡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疫情补助金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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