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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
疫情补助金【公布日期】2009.04.27
【字 号】赣财社[2009]59号
【施行日期】2009.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财社[2009]59号)
市(县)财政局、卫生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86号)、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意见》(赣发[2008]8号)精神,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立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制度,
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1、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在岗乡村医生(含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以下同);
  2、具有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受到村民广泛好评;
  3、身体健康,能履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
  (二)补助标准:从2009年开始,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
  乡村医生是农村卫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任务,为当地农村居
民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乡村医生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赣发[2003]15号)要求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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