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0.05.11
∙【字 号】晋民发〔2020〕31号
∙【施行日期】2020.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特殊体权益保障
正文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晋民发〔2020〕31号
各市、县民政局:
随着疫情持续影响,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众基本生活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因疫情和患病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确保众基本生活”。李克强总理“要求低保应保尽保、兜住兜牢民生底线”。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受疫情影响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坚决做到“应保尽保”。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众的摸排力度,重点关注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未参加失业保险且近三个月内登记失业的农民工、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等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众纳入低保范围。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要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至
乡镇(街道);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根据疫情形势延长定期核查时限,暂停低保对象退出工作,待疫情结束后再恢复动态管理;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要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对于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众,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10%的比例提高救助水平。对因疫情影响、失业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降低的低保对象,及时调整救助水平。
二、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坚决做到“有困必帮、有难必救”。及时将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众,纳入临时救助范围。要充分发挥县级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完善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实现乡镇备用金全覆盖,积极运用“先行救助”方式,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社区(村)直接审批临时救助,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取消户籍地申请限制,对受疫情影响,暂时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无法返岗复工、连续数月无收入来源,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可发放临时救助
金。加大对生活困难新冠肺炎患者和病亡人员家庭临时救助力度,及时解决好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三、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坚决做好照料护理服务全覆盖。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16〕61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积极推进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通知》(晋民函〔2020〕26号)和《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0〕8号),持续加强集中供养服务,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要全部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尽最大努力收住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严格落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各项规定,确保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命安全、健康舒心。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要全面签订照料护理委托协议,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散供养”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管理模式和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疫情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切实保障好基本生活。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四、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坚决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严格按照山西省疫情补助金
民政厅、山西省扶贫办等相关部门部署,扎实开展全省未脱贫人口兜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等排查,逐人逐户核对情况,认真开展数据比对和摸排,全面落实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单人保”政策,确保将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严格落实低保渐退、收入扣减等措施,做到“脱贫不脱政策”,巩固拓展脱贫成果。
五、认真落实提标和价格临时补贴政策,坚决做到社会救助水平不断提高。认真落实《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20〕7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机制的意见》(晋发改价调发〔2019〕465号),切实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及时将提标资金和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位,确保困难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
2020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的收官之年,突如其来的疫情给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了重大的挑战。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疫情防控和脱
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为打赢两场战役,夺取两个胜利提供坚强的保障。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明确对非主观故意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于追究相关责任,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要用实、用活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畅通社会救助,确保困难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落地。要加强舆情管控,综合运用社会救助政策,及时化解矛盾,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各地救助保障受疫情影响困难众基本生活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民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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