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6.28
【字 号】省疫情防控办〔2020〕24号
【施行日期】2020.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六稳”“六保”工作,在持续抓好现有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政策落地见效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和高质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降税力度
  (一)持续落实好国家税收减免政策。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落实好电影放映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二)延长增值税减免政策时限。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三)延长所得税减免政策时限。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延缓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疫情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全部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四)延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时限。将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
策的优惠期限,由免征3个月延长为2020年全年。(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五)加大出口退税支持。认真落实除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品外,其他出口产品“征多少、退多少”的出口退税政策,对重点出口企业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实行优先流转、优先审核、优先核准、优先退税。用足用好出口退税政策,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商务厅)
  二、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
  (六)延长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时限。按国家规定落实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等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七)延长降低水电气价格政策时限。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用水、用气到户价格下调10%的政策延长至2020年9月30日。对企业生产经营用电、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相应企业补缴相关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能源局)
  (八)强化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在省再担保公司减收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费政策实施期满后,鼓励其继续对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让利,减按再担保责任余额的0.3%左右收取再担保费,省财政对减免的费用给予补助。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降至1%以下,至2020年底,力争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余额完成800亿元,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在保余额同比增速不低于普惠小微贷款增速。(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九)加大房租减免力度。在对承租国有房屋的非国有市场主体减免2个月房租的基础上,继续对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和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展期至3个月。(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鼓励非国有企业房租减免或延期。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对为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非国有房屋业主(房东)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降低宽带和专线资费。根据国家政策,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十一)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改革。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进一步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十二)全面落实涉企收费减免政策。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和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浙江海事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至2020年8月31日。(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免收药品补充申请注册费,对进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所需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产品免收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
册费,执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人防办、省药监局)
  (十三)加大科技创新政策支持。省重大科技专项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替代应急攻关支持力度,强化企业技术攻关支持;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全面执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适当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三、进一步加大降息力度
  (十四)加大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强化信贷总量保障,确保年末全省贷款余额增速高于名义GDP增速,全年新增贷款高于上年。继续推进全国3000亿元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5000亿元支持复工复产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落地惠企,力争全国1万亿元新增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更多更好落地浙江,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优惠利率加大对民营企业和涉农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
贷款产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五)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进一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根据企业申请,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对于2020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配置,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支持,确保2020年普惠小用贷款占比明显提高。人民银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小用贷款的40%,促进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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