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06.15
施行日期
2020.06.15
文号
丽政办发〔2020〕35号
主题类别
就业促进
效力等级疫情补助金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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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稳定就业岗位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2020年12月31日前,对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24个月的统筹区可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其他市级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市场主体提供余缺调剂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省内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三)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2020年和2021年,国有企业要拿出不少于50%的新增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开发基层岗位。2020年和2021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比例不少于50%。2020年,开发公共管理、社会服务、教育、医疗卫生、农村经营管理、农业技术、农村水利、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基层岗位1000个以上,用于招录高校毕业生,确保其收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就业见习求职支持力度。对因疫情影响暂时中断见习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招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后,可为其补缴
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对单位为其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落实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对在丽高校2020届湖北籍毕业生,发放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高校延伸,对在就业指导、就业见习、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招聘会组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在丽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每年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期限不超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创业和灵活就业
  (七)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创业导师提供创业服务的,可给予创业导师服务补贴。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创业导师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的,根据其服务情况和效果,按实际指导服务创业实体户数,每户给予创业导师不超过1000元补贴。疫情期间,创业平台为承租的创业主体减免租金的,各地可给予一定运营补贴。其中,市本级创业园按实际减免租金的50%给予运营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认定类别的建设补贴。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职
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创业补贴政策。对农民工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市本级标准为5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调整重点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标准,市本级重点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统一按单位及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总额确定,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多渠道灵活就业。鼓励发展“地摊经济”“夜市经济”,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等经营网点。允许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企业,通过劳务外包、加盟协作等方式,吸纳更多劳动力就业,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个人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专职司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等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就业补贴政策。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个人每年 3000 元、5000 元和 10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就业服务和就业帮扶
  (十一)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调整市本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统一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确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调整市本级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统一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
分之二确定。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补贴政策期满,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回原籍应届“双困”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市区按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双困”高校毕业生是指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其中: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积极开发新兴行业创业培训项目,建立本地化的创业培训目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师资培训、课程开发、培训管理平台等给予创业培训基础建设补贴。开展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能力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调整市本级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条件,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并自
招用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上浮20%,6个月后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标准不再上浮。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大力开展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20年完成培训不少于3.3万人次。(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其他市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建立“一企一策”服务机制。强化企业用工监测,合理确定监测样本,充分运用监测数据进行形势分析、预警应对和指导服务。对监测排查中发现的重点企业实施“一企一员一策”跟踪服务。(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其他市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请各地各部门将本意见与浙政办发〔2020〕19号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不折不扣抓好落实。本意见施行后,《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2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涉及国家、省规定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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