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农业生产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部 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91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防灾救灾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动物防疫、农业生产救灾、防汛抗旱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防灾救灾资金使用应遵循前期预防、应急控制、统筹安排、适当补助的原则。
疫情补助金前期预防是指根据农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面,区分轻重缓急,对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农业生产亟需解决的重大农业灾害提前安排预防投入。
应急控制是指在全省一定区域出现突发性、紧急性农业灾害,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及时筹集资金进行应急控制。
统筹安排是指农业防灾救灾资金可按照全省各类农业灾害实际发生情况,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适当补助是指农业防灾救灾由各级财政、农业企事业单位和农业生产者共同投入,以地方自筹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等省级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农业防灾救灾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防灾救灾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指导市县开展农业防灾救灾工作,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职责分工,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资金使用安全合规、资金效益充分发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业防灾救灾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五条 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时,市县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责任,安排资金投入,保障抗灾救灾需要。
第二章 动物防疫
第六条 动物防疫支出主要包括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设补助,以及动物疫病防控监管等其他相关内容。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按照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七条 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免疫效
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等方面。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强制免疫。
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补助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第八条 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根据实际免疫、扑杀或无害化处理数量,按照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实行先免疫、扑杀或无害化处理,后补助。
村级动物防疫员、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及其他动物防
疫相关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相关畜禽品种饲养量、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第三章 农业生产救灾
第九条 农业生产救灾支出主要用于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与灾后救治。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低温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台风、风暴潮、寒潮、海冰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赤潮、绿潮、金潮等渔业水域环境灾害和动植物疫情等。具体灾害种类和范围可按照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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