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携手同心助战疫关爱保障行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20.03.08
∙【文 号】民办函〔2020〕25号
∙【施行日期】2020.03.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携手同心助战疫关爱保障行动”的通知
民办函〔202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切实加强对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湖北省养老机构工作者的安全保障,民政部决定与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联合开展“携手同心助战疫关爱保障行动”。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关爱保障行动的重要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迅速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自觉服从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和各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调配,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成为抗击疫情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社区工作人员等坚守岗位、日夜值守,广大志愿者等真诚奉献、不辞辛劳,为疫情防控作出了重大贡献;要支持广大社工、义工和志愿者开展心理疏导、情绪支持、保障支持等服务。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城乡
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关爱慰问。开展好关爱保障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化解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湖北省养老机构工作者后顾之忧的重要途径,是致敬这些不顾安危、不畏艰难、平凡而伟大的抗疫“逆行者”的重要体现。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关爱保障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组织实施好有关工作。
二、准确把握关爱保障行动的基本要求疫情补助金
此次关爱保障行动采用“专属保险+关爱补助”的方式。专属保险对象是投保前未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病症,年龄介于18-70周岁,参加到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湖北省养老机构工作者。志愿者还应当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名注册。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通过采购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负责甄别鉴定理赔资料和发放赔付款项。专属保险的保险对象、保险范围、申请流程等详细要求见附件1。关爱补助对象是2020年3月15日之前已确诊的感染重型、危重型新冠肺炎或者身故的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湖北省养老机构工作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当地地市级或者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向中国慈善联合会
递交申请。中国慈善联合会审核同意后将补助款项直接拨付到申请人指定账户。关爱补助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详细要求见附件2。
三、认真做好关爱保障行动的组织实施
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关爱保障行动的实施,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务实有效的举措,确保行动快速落地、有效执行。任务重的地区要成立工作专班,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行动顺利实施。要通过多种方式,将此次行动的重要意义和保障内容及时传达到有关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湖北省养老机构,让大家都感受到来自党和政府、社会各界的关怀和温暖。要引导符合条件人员尽量在3月10日前领取专属保险,避免出现专属保险与关爱补助之间的空档期。要引导关爱保障对象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全面、客观、准确表达诉求,坚持诚实守信,不伪造、虚构事实。
四、不断强化疫情防控的自身保护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以及民政部印发的系列文件要求,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基层众性自治
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等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安全防护培训,引导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养老机构工作者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注意做好自身保护。不具备安全防护条件的,不得组织有关人员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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