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2.04.19
∙【字 号】长府办明电〔2022〕8号
∙【施行日期】2022.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经济运行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长府办明电〔20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全力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加快推动经济恢复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专项支持措施
1. 加大疫情防控资金支持力度。对批零住餐企业及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的线上平台企业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以及机场、口岸和冷链相关企业人员的核酸检测费用,给予补贴支持。对物业服务企业、批零住餐企业及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的线上平台企业,用于商品及包装、环境和运输工具防疫消杀的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全力争取疫情防控方舱建设项目一般债券资金和国家因疫情新增对吉林省的专项债券额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疫情补助金 2. 推动防疫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加强对新冠病毒快速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产品的研发和转化,并积极争取全省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市级产业基金积极参与药物、诊断产品等领域的投资,推动新冠病毒疫苗产业规范有序发展。为一类医疗器械审批建立绿通道,加快推动相关产品备案上市和投入应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3. 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根据疫情变化调整和优化防控措施,实行“一企一策”“一厂一案”分类差异化防疫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适时复工复产。建立交通运输保障重点企业和人员“白名单”制度,对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开辟绿通道。(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普惠性纾困支持措施
4. 全面落实减税降费系列政策。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7号)要求,及时细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延长申报纳税期限的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 推动减免房屋租金。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的延长至6个月。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项财政补贴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各类市场主体。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考虑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 延缓缴纳水电气费用。对受疫情影响,2022年3月、4月欠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免收滞纳金,欠费缴纳期限延长至2022年5月底。(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改委、长春供电公司、市建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 缓缴或减免社会保险费。对2022年因疫情防控实施封闭管理的县(市)区、开发区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参保缴费业务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在解除封控管控防范管理或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的次月起3个月内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
在今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将已实施的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由餐饮、零售、旅游业扩大至上述5个行业。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延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从2022年5月起,对全市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减半征收3个月。(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8. 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30日。(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9. 实施稳岗扩岗系列政策。2022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经人社部门认定后,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初次创业者、残疾人就业创业,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和用人单位吸纳重点体的社会保险等,给予财政补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个人可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原则
上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内不再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微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回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 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强化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定期梳理重点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做好银企对接服务。加快设立长兴基金子基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可视情况放宽投资标准、降低投资收益要求,并可按照最高跟投比例进行跟投。对制造业、批零住餐业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困难企业,由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审核公示后,对其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最高减免30%,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指导金融机构合理调整受疫情影响的“四类体”逾期征信记录报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政数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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