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
1.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
【享受主体】 (1)
【优惠内容】 (1)
【政策依据】 (1)
2.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2)
【享受主体】 (2)
【优惠内容】 (2)
【政策依据】 (2)
二、支持物资供应 (2)
3.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
【享受主体】 (2)
【优惠内容】 (3)
【政策依据】 (3)
4.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4)
【享受主体】 (4)
【优惠内容】 (4)
【政策依据】 (5)
5.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
值税 (5)
【享受主体】 (5)
【优惠内容】 (6)
【政策依据】 (7)
6.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8)
【享受主体】 (8)
【优惠内容】 (8)
【政策依据】 (9)
7.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9)
【享受主体】 (9)
【优惠内容】 (9)
【政策依据】 (9)
三、鼓励公益捐赠 (10)
8.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
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
【享受主体】 (10)
【优惠内容】 (10)
【政策依据】 (11)
9.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
额扣除 (11)
【享受主体】 (11)
【优惠内容】 (11)
【政策依据】 (13)
10.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 (13)
【享受主体】 (13)
【优惠内容】 (13)
【政策依据】 (15)
疫情补助金
11. 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15)
【享受主体】 (15)
【优惠内容】 (15)
【政策依据】 (17)
四、支持复工复产 (17)
12.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XX至8年 (17)
【享受主体】 (17)
【优惠内容】 (17)
【政策依据】 (18)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X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
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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