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关心关爱防 ...
乐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关心关爱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条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04.15
疫情补助金【字 号】乐肺炎指发〔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乐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关心关爱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条措施的通知
乐肺炎指发〔2020〕6号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疫指发〔2020〕2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医务人员关心关爱工作,现将《全面落实关心关爱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乐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4月15日
全面落实关心关爱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
关心关爱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弘扬我市广大医务人员甘于奉献、敢于担当的崇高精神,激励各领域人才在疫情防控中继续担当作为。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和《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疫指发〔2020〕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高薪酬待遇
  (一)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国家补助政策范围内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转运、、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档按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二档按每人每天
200元予以补助。援助湖北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按每人每天600元予以补助。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包括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的隔离区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一线医务人员执行二档标准。一线医务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临时性工作补助、一次性慰问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要及时发放,要向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救治重症患者的医务人员倾斜,不得按行政级别确定发放标准。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天数,按其直接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的天数计算。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对在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发现确诊病例的当日计算工作天数。
  (二)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在疫情防控中承担重要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事业单位,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额,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确有困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分配办法,重点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的疫情防控一线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倾斜。其中参加援湖北医疗队医务人员在援湖北期间薪酬水平提高2倍。
  (三)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卫生防疫津贴执行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工作的通知》(乐人社办发〔2020〕50号)规定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执行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到全体一线医务人员。
  二、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
  (四)开辟医务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绿通道。对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工受伤的医务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的当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尽快送达。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医务人员,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要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
  三、实施人才人事倾斜措施
  (五)强化人才选拔推荐。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务
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集体)、省“千人计划”、天府“万人计划”、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市高层次人才、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国家、省、市人才项目推荐选拔中予以倾斜。
  (六)实施职称评审倾斜措施。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任现职期内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卫生高一级职称或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受到记大功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表彰的,可不受工作业绩(专业必备业绩)限制申报卫生高一级职称评审;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任现职期内可直接申报参加卫生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任现职期内申报高级职称时,对论文不做硬性规定,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工作总结、心理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可不参加进修学习;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和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参加疫情防控所取得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列入职称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对援湖北医疗队和高风险区疫情防控的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内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单独划线(省定合格标准);任现职期内申报参加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时,免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理论考试。
  (七)实施岗位聘用(任)倾斜。参与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符合晋升岗位等级条件的,3年内按规定聘用(任)本单位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任)、可享受一次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特殊政策。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专业进修培训、推荐到各类医学学术专委会任职。
  (八)加大公开招聘力度。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时,对参与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需紧急补充医生、护士、检验、防疫科研攻关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相关手续可在疫情结束后补齐。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急需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招聘力度,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单位可采取网上面试、考核等方式直接招聘。
  四、维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
  (九)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对于伤害医务人员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十)做好医务人员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心理干预和疏导,组建疫情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强化心理援助措施。一线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通过谈心谈话、关怀问候等方式,密切关注医务人员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做到心理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早疏导。
  (十一)开展健康体检。合理安排一线医务人员轮休,做好轮班医务人员隔离保障,对调休轮换的医务人员开展核酸检测。疫情结束后,安排一线医务人员全面健康体检。其中对组织选派援助湖北医疗队全体队员实行定点体检。
  (十二)做好休息休假疗养工作。在不影响正常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对连续工作15天以上、日均工作10小时以上,或存在带病上岗、孕期超负荷工作等其他影响身体健康情形的一线医务人员安排休息。疫情结束后,对长期加班加点的医务人员要集中安排轮流休假,市内一线医务人员可增加有薪休息时间5天,援湖北医疗队队员可增加10天。援助湖北医疗队全体队员结束任务后,统一安排为期2周的定点隔离疗养,疫情结束6个月内,统筹安排实施7天以内的疗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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