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 ...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0.31
【字 号】漯政办 [2016] 84号
【施行日期】2016.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漯政办 [2016] 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已经2016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31日
 
漯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家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行业的管理、经营、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标准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有服务场所、服务能力,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网约车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规范服务,坚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应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漯河市交通运输局是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漯河市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网约车市场的管理工作。
  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发展改革、通信、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网信、质检、维稳等部门,建立对网约车管理的联动工作机制,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立完善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提高网约车服务质量。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本市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省交通运输厅商同省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约车需要什么条件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五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经营者持相关车辆及所有人资料向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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