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义】三级安全教育宣传材料(16页)
三级安全教育材料
一、安全生产管理常识
1什么是安全生产,它的意义是什么?
1.1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进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1.2人身安全: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一切不良因素,保证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舒适地工作,称之为人身安全。
1.3设备安全:消除损坏设备、产品和其他财产的一切危险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称之为设备安全。
1.4安全生产的政治意义
1.4.1安全生产是我们党和国家在生产建设中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
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
1.4.2安全生产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条件。
1.4.3安全生产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1.5安全生产的经济意义
1.5.1生产受影响.任何生产单位发生事故,其结果必然会影响生产,重则造成生产大量下降,甚至停产。
1.5.2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1.5.3增加公司的开支。
公司的服务信誉受到影响.
2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安全生产方针是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我国的安全生产
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当生产任务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预防为主”是指在实现“安全第一”的许多工作中,做好预防工作是最主要的。
3什么是“四不放过”原则?
四不放过”原则:关于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
4什么是安全生产确认制?
4.1安全生产确认制:是以参与生产活动的人为基础,关于工具设备、环境(场所)等诸种因素进行事先的认真检查,周密分析,由参与生产活动的领导者、工程技术人员、员工共通来确定任务的安全性、可靠性、责任性,从而制定出稳妥的安全措施。它是以超前预防为主的科学管理方法。
4.2确定内容:囊括事故的三要素——人,工具设备,环境(操作场所)
4.2.1人的因素:囊括人的思想情结、精神状态、身体素质、技术素质等。根据各种因素,定出不安全人、不安全户,采取联防、联保、组成互帮关于子等可靠的监护措施。基层解决不了的问题,在采取监护的同时,立即反馈。
4.2.2设备工具因素:操作者在作业前,关于使用的大小工具设备的重要性、危险性、易损部位、安全装置等进行认真的检查。
4.2.3环境(操作场所)因素:指作业者的工作客观环境,特别是没有固定点的操作工人,如果条件变化而不适应,就会成为新的隐患。
5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进程中关于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这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措施。
6员工应如何遵章守纪?
员工要做到遵章守纪必需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建立五个方面的约束机制。
6.1法律约束:要把企业的领导和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到安全生产的法治观念的高度上来认识。使全体劳动者以国家现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约束个人的行为。
6.2制度约束:企业必需根据其特点,建立完备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工艺规程。严格要求劳动者按制度和规章进行生产。提高全体劳动者安全生产的责任感。
6.3标准约束:企业的安全生产必需实现标准化。在生产现场做到统一标准,绝不能我行我素。关于操作者,指挥者都应该统一到一个标准上。关于安全生产的考核也必需按统一标准进行。
6.4检查约束:各级领导深入到安全生产的现场中,深入细致地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杜绝违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同时,要使检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只要措施得力具体落实,无论关于领导,关于工人都是一种良好的约束。
6.5网约车需要什么条件监督约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监督作用,各级安全管理、监督人员的作用绝关于不可忽略,在各自巡视的范围内预先发现、分析、判断和控制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监督也是一种自我约束。
7员工在劳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权限和义务?
7.1《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证的权限,并且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则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需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限。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限可以概括为下面几项:
7.1.1享用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3、44、48条确认以下4个方面问题:
7.1.1.1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限。法律规则这项权限必需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7.1.1.2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
7.1.1.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偿金。
7.1.1.4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需契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则。
7.1.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安全生产法》规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限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限,并且关于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1.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安全生产法》针关于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不重视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关于安全管理监督权限的问题,规则从业人员有权关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关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7.1.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关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1.5紧急情况下的停滞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则:“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滞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滞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限的时候,必需明确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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