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0.20
【字 号】龙政综〔2016〕210号
【施行日期】2016.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网约车双证
 
龙政综〔2016〕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0日
 
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2016年第60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41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网约车管理实行政府负责制。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物价、网信、通信、规划、人民银行、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质监、商务、宣传、经信、财政及银监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通过市场经济杠杆调节网约车数量,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管理模式。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我省行政区域设立企业法人机构;
  (二)省内法人机构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在服务所在地的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具备服务能力;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或分支机构服务所在地为新罗区的,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支机构服务所在地在其他县(市、区)的,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结合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
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其中,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相应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为四年。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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