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问题和对策
一、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
P2P 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主要是指通过网络平台的中介作用,实现个人对个人或个人对企业的借贷活动。它的源头可以追溯到2005年3月英国Zopa 网站的成立。随后,美国在2006年也出现了第一家P2P 平台Prosper,同年我国成立第一家P2P 网络借贷公司宜信,2007年Lending
Club 平台成立,同年我国第一家
P2P 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2011年开始,我国P2P 行业增长迅速,平均年增长率为500%。成交额方面,2013年更是达到了2000亿元。2015年6月末,我国已经成立2000多家P2P 平台。但目前我国的P2P 网络借贷依然处于监管真空之中。2014年4月,国务院表态将P2P 监管问题归属到银监会;2014年4月,处置联系会议给出了P2P 平台中介性质的“四条红线”;2014年8月,银监会又提出了P2P
监管的“五方面内容”。自从P2P 网络借贷行业得到政府层的重视之后,社会学者,商界都对该行业进行了激烈的分析论证。尽
管如此,P2P 行业的监管与其发展速度相比,仍显不足。本文旨在分析我国P2P 网络借贷存在的监管问题,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二、我国P2P 网络借贷行业存在的监管问题
近年来,我国P2P 网络借贷行业不断爆出平台,跑路等问题。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我国P2P 网络借贷行业新出现的问题平台为152家,相当于2014年9月末平台总数的10.57%。
这种现象背后是我国监管制度的缺失,本文认为我国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P2P 网络借贷从本质上说,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但是对于我国民间借贷行为,目前尚存在法律缺失的问题。一方面,涉及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完备,只零星见于《合同法》,《民法通则》,《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若干法律条文中。另一方面,这些法律条文中的相关规定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如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P2P 实际情况中,虽然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的名义利率未超过上述规定的4倍,但加上平台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却超过4倍基准贷款利率,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范。
2.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模式采用的是机构监管模式,这一监管模式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减少多头监管的发生,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但这是我国金融行业在特定发展阶段实施的监管模式,事实证明当时的确有效。不过,该监管模式对于像P2P 借贷这样的新兴行业却有反应迟钝的缺陷。我国P2P 网贷行业从2006年发展到2014年,国务院才将该行业的监管问题归口到银监会,之间的
8年野蛮生长阶段,该行业都未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
3.金融行业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政府部门采取谨慎态度,为保护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我国一直以来都实行的是金融约束政策。这种政策下,一般企业并不被准许从事金融业务,金融行业也因此成为高利润行业。正是因为这种政策规定,诸多企业机构垂涎于金融行业的高利润率,普遍存在监管套利动机。P2P 网络借贷正是在这种动机下出现了全面爆发式增长。目前市场上诸多问题平台的出现,除了经营不善的情况外,大部分正是在这种不良动机下催生的。
4.金融监管是为了保护金融行业良好的市场秩序,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内容是消费者保护。对金融机构的成立,运营和退出各个阶段的金融监管内容应该分别侧重于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破产清算。国际上,2008年金融危机后,为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发达国家纷纷推出了行为监管的内容,并将
这方面的监管作为主要监管内容。而我国的金融监管还仍停留在审慎监管方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最重要的行为监管仍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这也是P2P 网络借贷平台出现问题后,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证的原因。这样下去,该行业的发展会受到较大阻碍。
5.对于一个新兴行业,在规范的监管措施到位之前,行业自律组织对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起到重要的作用。对于国外的P2P 网络借贷行业来说,行业自律组织的确起到了有效的监管作用。而在我国,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自律组织却收效甚微。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各个行业均未形成有效的自律组织监管文化习惯,另一方面还主要是因为我国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大多数情况下受监管层影响比较大,一般只充当监管层的传话筒工具。所以,虽然P2P 网络借贷行业也出现了许多行业自律组织,但大部分都只流于形式,并无有效监管作用。
三、针对我国P2P 网络借贷存在的监管问题提出的对策1.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未能有效展开,首先是因为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完善。与此相关的法律有融资担保和民间借贷两方面。这两方面的法律相对薄弱,未能为有效的监管提供依据,目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完善这两方面的法律建设。这种完善不仅有助于P2P 行业的良性发展,还是对整个金融市场的有效补充。具体的意见包括:(1)规范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明确哪些业务是合法的,哪些业务是非法的。(2)市场上现在对《放贷人条例》法律条文的呼声越来越高,监管层必须予以重视,尽快启动制定程序。
2.加强行为监管
一般情况下,P2P 网络借贷平台在整个借贷过程中只起一个中
浅析我国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问题和对策
■赵阿荣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摘要:从2007年开始,我国P2P 网络借贷行业出现了野蛮生长,但是由于监管存在缺失的问题,各种风险事件不断发生。对于这个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制定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我国P2P 网络借贷行业存在的监管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相应的监管对策。互联网行业
关键词:P2P 网络借贷;民间借贷;机构监管;金融约束;监管套利;行为监管;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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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4期
总第799
介作用,不承担借贷风险。但我国对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以审慎性监管为主,这样并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对P2P 这种影响范围较广的行业来说,以保护消费者为主要内容的行为监管更为合适。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对P2P 借贷平台侵害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各种行为要有明确的惩罚机制。二是规范P2P 借贷平台向投资者做透明的信息披露。
3.在风险容忍度范围内制定过程控制式监管规则
过程控制式监管属于规则性监管,不同与原则性监管,需要对不同机构、不同业务内容制定详细的监管规定,并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惩罚。过度的过程控制式监管有可能扼杀金融系统的创新性,不利于市场效率的提升。而对于具有较强的中介性质与互联网特征的P2P 网络借贷,过程控制式监管则更应被限制在一定的风险容忍度范围之内。具体监管建议包括:第一,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准入与持续经营的资本充足率标准;第二,制定网络借贷平台有序破产计划与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第三,建立包括实名注册痕迹被查与可疑报告的反系统;第四,明确第三方托管的业务要点,保障
客户资金安全;第五,限制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范围防范关联业务风险;第六,设定网络借贷平台的技术安全标准防范黑客攻击。
4.健全我国的信用征信评级体系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中介服务是建立在自身掌握的借贷双方信息的基础上的,所以信用信息成为各个平台推出自己具有特的产品和服务的决定因素。但是由于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健全,各个平台为获得借贷双方的个人信用信息而各自为战,纷纷建立自家的数
据库。这就造成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分裂局面,各个平台无法享受信息共享带来的业务增长,这样长期下去会影响P2P 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大一统的信用体系势在必行。本文认为,信用体系的健全,可以从征信和信用评级两个方面展开。征信是为了获得数据,评级是为了将个人数据加工成各个机构可以直接利用的信用产品。
5.预防P2P 行业引发系统性风险
虽然P2P 行业经历了野蛮式疯狂增长,甚至目前仍未放缓扩增的步伐,但是相对于目前整个金融市场的规模来说,P2P 网络借贷的规模实在有限。所以该行业本身并不会造成系统性风险,但是由于它经营的业务与银行的存贷业务存在相似之处,该行业一旦出现信用危机,或通过影响市场投资者的投资
信心,或通过业务关联,很可能也会感染到银行业,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层对P2P 行业的发展应该给予谨慎关注。参考文献:
[1]零壹财经.中国P2P 接待服务行业白皮书2015[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
[2]叶湘榕.P2P 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3]刘明彦.互联网金融,传统银行的掘墓者———从P2P 说起[J].银行家,2014(1).
[4]陈静俊.P2P 网络借贷:金融创新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金融之窗,2014(13).
[5]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十二原则[N].第一财经日报,2014-01-20.
作者简介:赵阿荣(1990.03-),男,山西省运城市人,研究生,金融学专业
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的
风险和利益保护
■李家洛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
高,融资租赁的发展前景将不可估量。然而市场的不完善和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的利益没能得到有效保障,这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进而阻碍了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如何有效的保障出租人的权益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都将是融资租赁行业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关键词:融资租赁;出租人;承租人;风险
一、融资租赁相关理论介绍1.融资租赁概念(1)融资租赁的国际定义
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对融资租赁定义是:“实质上出租人将属于资产所有权上的一切风险和一切报酬转移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形式,至于所有权的名义,转移与否都行”。该定义强调:第一,应与会计界的主张一致,即融资租赁的财产应当反映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第二,不重视法律名义所有权的转移,而是重视资产经济所有权的转移。
(2)我国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的界定
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是:“融资租赁的合同是指根据承租人选择的出卖人和租赁物,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其租赁物,以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是:“融资租赁是指一种具有融资性质及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承租人提出设备型号、性能、规格等条件,由出租人将设备购入,然后租赁给承租人。在合同期内,出租人拥有设备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租金付清以后,承租人拥有按残值购入该设备的权利,进而获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2.融资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
出租人是在租赁交易的过程中,把自身所拥有的包括用益物权的租赁物的物上权利让给承租人的人。一般来说,出租人一词包含了转出租人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合伙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主体。而我国《融资租赁法(草案)》将出租人的范围限定于“按照法律获取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企业”。这是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时间不长,市场规模还不太大、企业实力、租赁成功率等因素。该限定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
二、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风险1.融资租赁出租人承担风险的原因(1)租赁周期的长久性
融资租赁中的标的物往往都是大型机械设备等,这些标的物的特点使得融资租赁期限往往都比较长。在长时间内,承租人所在的行业情况、企业本身经营状况等都可能发生巨大的变化。如果承租人所在的行业衰落或者承租人自身经营不善,这都可能导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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