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签证单、签证原始记录及所有的经济类文件必须由工程部签署并经主管工程领导签字后加盖工程部印章方为有效。
2、签证单必须注明签证理由、工程量和签证内容发生的起止时间。签证理由和工程量要求与签证原始记录凭证中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意见一致,计量单位要求使用国际标准单位或习惯使用单位,机械台班应有设备型号。
3办签证、签证原始记录上必须注明工程内容的具体位置和部位,需附图及照片标注,以满足计量、计价要求。
4、严禁在原件上乱涂乱改。
5、在竣工图上可计算的项目,不予办理签证。
6、设计变更签证必须有设计部门下发的正式设计变更文件作为附件,没有正式设计变更文件的变更内容不得办理签证,监理工程师不得单方允许承包方变更设计办理签证。部分较重大的修改或较独立的增加工程必须进行验收,附上相应的验收表。
7、签证事项完成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合同未约定应在五天内)施工单位要报签证单,不及时报的视作施工单位自动放弃,不再办理签证。
8、图纸上能反映的工程内容不得另行办理签证。
9、合同约定不予办理签证的工程内容和非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不得办理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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