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程联系单、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程联系单、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第⼀节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现场签证的规范性管理、明确签证经办⼈员的职责,清晰具体⼯作流程,加强⼯程签证的时效性管理,强调⼯程签证的权限管理,强化过程中的成本控制管理,确保⼯程签证总体有序地对接项⽬⼯程建设,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条在施⼯过程中发⽣的合同价款之外的新增(减)⼯程量、费⽤补偿、⼯期延误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程费⽤的调整等内容,经⼯程管理各相关单位签认的过程即为现场签证,互相确认的书⾯签证即成为⼯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程造价的凭据。
第⼆节适⽤范围
第三条可签证范围:由于甲⽅设计变更或者⼯程指令导致的不能在竣⼯图中反映出来的返⼯、拆除、报废等⼯程及窝⼯、停滞等事项,以及应甲⽅要求完成的⼀些临时性、抢险性且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程或⼯作。
第四条不可签证范围:
1.⼯程量清单内及清单外⼯程量的增减(特别是合同承包范围外、可⽤竣⼯图反映的⼯程内容,应按预算申报和签订补充合同流程办理);
2.招标⽂件、施⼯合同中已包含的项⽬与费⽤;
3.因承包单位⾃⾝责任⽽导致其⾃⾝增加的费⽤;
4.可在竣⼯图中反映的设计变更;
5.其他不得办理⼯程签证的内容。
第三节签证原则
第五条⼯程签证各⽅必须以施⼯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签证签署相关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对签证内容予以审核、签署,⼯程签证应是合法有效,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代表从签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逐⼀顺序进⾏审核确认,并遵循以下原则:
1.准确计算原则:如⼯程量签证要尽可能做到详细、准确计算⼯程量,凡是可明确计算⼯程量套综合单价(或定额单价)的内容,只能签⼯程量⽽不能签⼈⼯⼯⽇和机械台班数量。
(1)涉及⼯程量增减的签证,必须附图,保证签证⼯程量可计量、计算。
(2)涉及地下障碍物、降排⽔等隐蔽性的签证内容,除附照⽚及必要的⽂字描述外,监理单位、建
设单位必须到现场确认实际情况,核实签证⼯程量准确的数据,并在隐蔽性签证内容覆盖前再次确定⼯程签证的准确⾏为和数据。
2.实事求是原则:如⽆法套⽤综合单价(或定额单价)计算⼯程量的内容,可只签所发⽣的⼈⼯⼯⽇或机械台班数量,但应严格把握,实际发⽣多少签多少,不得将其他因素考虑进去以增⼤数量进⾏补偿。对于某⼀沟段发⽣连续多⽇的降排⽔可以办理⼀份签证(直致签证⾏为结束),但需监理⽅及建设⽅相关⼈员每天对实际发⽣的⼈⼯、台班进⾏确认。
3.及时处理原则:现场签证不论是承包⽅、监理⽅还是发包⽅均应抓紧时间及时处理,在需要签证的事件⾏为发⽣后5⽇内予以办理和确认,避免由于时过境迁⽽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避免现场签证⽇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产⽣;超过时限未签证的⼀律不得补办。
4.避免重复原则: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注意签证单上的内容与合同承诺、设计图纸、预算定额、费⽤定额、预算定额计价、⼯程量清单计价等所包含的内容是否有重复,对重复项⽬内容不得再计算签证费⽤。
5.废料回收原则:因现场签证中许多是障碍物拆除和措施性⼯程,所以,凡是拆除和措施性⼯程中发⽣的材料或设备需要回收的(不回收的需注明),应签明回收单位,并由回收单位出具证明。
6.现场跟踪原则:为了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投资,凡是费⽤数额较⼤的签证,在费⽤发⽣之前,承包商应与现场监理⼈员及造价审核⼈员⼀同到现场察看。
7.授权适度原则:分清签证权限,加强签证管理,签证必须由谁来签认,谁签认才有效,什么样的形式才有效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节审批权限
第六条签证累计⾦额超过原合同⾦额10%(含10%)或500万时,双⽅以现场签证或累计的现场签证作为依据签署补充协议,施⼯单位以补充协议为依据进⾏进度请款及结算。
第七条单笔签证⾦额为10万元以下,由项⽬主管⼯程副总(建设⽅代表)审批;单笔签证⾦额为10万元(含)~30万元,由公司总经理(建设⽅代表)审批;单笔签证⾦额为30万元(含)以上,报董事长确认后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条单笔签证还包括:①在可预见的时间段内将多次重复发⽣的⼯作。②因⼀项签证⼯作⽽将引起其它后续⼯作。
第五节签证的流程及份数
第九条由建设⽅发出或经建设⽅确认的⼯程联系单指令,要求或确认由施⼯单位去做的额外⼯程或存在的其它客观实际情况→施⼯单位实施→施⼯单位整理并发起⼯程现场签证单(由其现场
技术⼈员及施⼯⽅代表签字,后须附上相关的设计变更或者⼯程指令、经审批的专项⽅案及现场相关照⽚等资料)→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员及现场总监签字确认→建设⽅现场技术⼈员及建设⽅代表签字(必要时需向合同管理专员确认是否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如符合签证原则,对签证内容、⼯程量进⾏复核及计价)→各⽅签字完整后由施⼯⽅复印若⼲份,并标明留存各⽅标记→完善盖节⼿续→完成签证交由各⼯程相关⽅存档。
第⼗条签证原件份数及留存:施⼯单位2份,监理单位1份,建设单位1份。
第⼗⼀条⼯作联系单格式及⼯程签证的格式见附件1、附件2。
第六节注意事项
第⼗⼆条有效签证单必须包含签证单、⼯程联系单、设计变更或⼯程指令、现场相关照⽚,且签证各⽅的签字、盖节齐全,缺少以上任何⼀样资料将不予结算。
第⼗三条在签证⾏为结束后2天内,施⼯单位必须报审正式的签证单,过时不报将被视为放弃申报,建设⽅不再受理。
第⼗四条引发签证的设计变更必须是由该⼯程的设计公司正式下发的设计变更,引发签证的⼯程变更必须是由甲⽅项⽬主管⼯程副总签发(或确认)的指令⽂件。除应急或抢险⼯程外,必须是先有上述设计变更或⼯程变更指令后才能进⾏签证事实确认及各项⼿续的办理,否则签证⽆效。所有⽆甲⽅⼈员确认的、施⼯单位的⼯作联系函,甲⽅的⼝头指令,⾮项⽬⼯程副总签发的⼯程指令均属于⽆效⽂件。
第⼗五条由于施⼯单位通知不及时导致监理及甲⽅⽆法对签证内容进⾏核实的,或者施⼯单位有意不等监理及甲⽅到现场确认便将签证内容进⾏掩埋,拆除,覆盖等的,甲⽅将拒绝签证。
办签证第⼗六条结算所⽤签证单必须是原件,不得使⽤复印件。如签证单原件遗失,可根据复印件重新补办并注明属补办签证。
第⼗七条若因现场签证造成甲供材料数量增加或减少,由施⼯单位按项⽬部发出的指令,制订所需的甲供材料计划,上报建设⽅物资⼈员办理相关补货退货⼿续,并在签证确认时,注明增加或者减少的甲供材料⽤量。
第⼗⼋条除停窝⼯事项外,任何签证均应避免以点⼯或台班计算。如确需以点⼯或台班计算,则审核意见必须说明⼯⼈每⽇起⽌⼯作时间及⼈数和机械运转时间及数量,否则该签证⽆效。
第⼗九条签证单编号必须按项⽬及专业进⾏流⽔号编制,不得出现流⽔编号缺失现象。
第七节其他事项
第⼆⼗条任何现场签证单的签署仅仅代表着对签证事件、施⼯现状的真实性进⾏确认,并不意味着必须涉及到⼯程价款/⼯期的增减变化,对于该类变化只能按合同的规定进⾏调整。
第⼆⼗⼀条签证单的记录和审核应客观公正,并真实完整地反映事件。
第⼆⼗⼆条原则上,现场签证所做出的价款调整的判断仅为初步的、参考性的,不具有结论性,任何结论性意见最终按合约⽂件的规定执⾏。
第⼆⼗三条将要实施但尚未实施的事项(项⽬),原则上不应办理现场签证。
第⼋节附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程管理部负责管理和解释。本办法⾃发布之⽇起施⾏。
附件1《⼯程签证单》
附件2《⼯作联系单》
□建设单位留存□监理单位留存□施⼯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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