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驾驶人防止疲乏驾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背景和目的
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旅客和驾驶人自身的生命资产安全,提高客运车辆的行驶安全性,本制度旨在规范客运驾驶人的行为准则,明确疲乏驾驶的禁止和防范措施,订立管理和考核标准,确保客运驾驶人不发生疲乏驾驶行为。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从事客运驾驶的驾驶人员。
第三条 定义
1.疲乏驾驶:指由于长时间连续驾驶、睡眠不足、疲乏过度等原因,驾驶人显现疲乏状态,影响其正常反应本领和注意力,从而威逼行驶安全的行为。
2.高风险区域:指疲乏驾驶易发生的道路和地区,包含山区、高速道路、夜间、长途行驶等。
第二章 管理标准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
3.驾驶人的工作时间不得超出每日8小时,而且必需保证每4小时至少休息30分钟。
4.长途行驶时,每连续驾驶4个小时需交换驾驶人,以确保至少一个驾驶人处于饱满状态。
5.驾驶人不得超出驾驶时限,包含每七天不超出56小时、每两周不超出90小时、每月不超出220小时。
第五条 车辆检测和预警装置
6.公司必需配置车辆行驶监控系统,能够记录驾驶人的行车时间和里程,并及时显示给驾驶人和后勤管理人员。
7.在车辆中设置疲乏驾驶预警装置,能够实时检测驾驶人的疲乏状态,并及时发出警示信号。
8.定期对车辆进行技术检测,确保疲乏驾驶预警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疲乏驾驶防备措施
9.公司要加强对驾驶人的岗前培训,提高他们对疲乏驾驶的认得和防备意识。
10.定期开展疲乏驾驶培训,供应科学合理的工作和休息布置方案。
11.供应优良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驾驶人的工作乐观性,减少疲乏驾驶的发生。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七条 考核内容
疲劳驾驶预警系统12.对驾驶人的疲乏驾驶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包含驾驶时间记录、车辆驶离痕迹、驾驶人身体情形等。
13.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疲乏驾驶预警装置的正常运行。
14.依据旅客和其他驾驶人的投诉和举报,对驾驶人的疲乏驾驶行为进行调查。
第八条 考核标准
15.驾驶人每月不得发生超出3次疲乏驾驶行为,每年不得发生超出6次。
16.驾驶人每月不得发生超出2次未及时交换驾驶人的行为,每年不得发生超出4次。
17.驾驶人每年必需参加至少两次疲乏驾驶培训,并进行合格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结果和后果
18.驾驶人如未经批准发生疲乏驾驶行为,将被视为违规行为,依据公司规定的惩罚措施进行处理。
19.驾驶人如多次发生疲乏驾驶行为,将被列入重点违规名单,对其将采取更严格的惩罚措施。
20.通过定期考核合格的驾驶人将获得嘉奖和表扬,以激励他们在安全行车方面的乐观表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条例遵守和修改
21.驾驶人必需严格遵守本制度,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杜绝疲乏驾驶行为。
22.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和修改,以适应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的变动。
第十一条 宣传教育
公司应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疲乏驾驶危害性的认得和防范意识,让他们自己乐意遵守并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十二条 责任和惩罚
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和法律措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含但不限于警告、、停职、开除等。
第十三条 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经公司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告知全体员工和驾驶人。
第十四条 附录
23.疲乏驾驶危害及防备知识手册
24.疲乏驾驶预警装置安装和维护操作指南
25.合理工作与休息时间布置示例表格
以上制度为本公司客运驾驶人防止疲乏驾驶制度范文,旨在规范驾驶人的行为准则,明确疲乏驾驶的禁止和防范措施,订立管理和考核标准,确保驾驶人的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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