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XXXXXX有限公司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强化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升企业运输管理水平,科学化地管理和派遣车辆,及时高效地完成运输任务,根据公司车辆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XX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定,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动态监控系统,便于对车辆运行位置、速度、方向、路线、历史轨迹等展开实时安全监控,规范车辆运行受控管理。疲劳驾驶预警系统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
第四条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位置、行驶路线、速度等,具备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通讯等综合监控功能,对预防安全起到关键作用。
第五条公司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车载定位设备,并将备案资料及账号提供给监控室。
第六条公司所有安装了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监控员职责
一、负责统一管理本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随时关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情况,并在车辆出现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时对驾驶员及时提醒,防范和控制驾驶员在行驶途中的各类违章行为。
二、监控员负责管理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检查车辆设备是否运转正常。
三、监控车辆发出报警信息时,进行报警确认,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对有故障的车辆及时上报并联系运营商进行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对监控中发现驾驶员有违规行为的,及时提醒。
四、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道路情况、交通状况等情况,及时通过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短信发送平台发送预警信息。
五、监控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对擅自更改路线、绕行高速或私拉乱跑等行为,做好监控记录,并及时报送备案。
六、监控权限严格按照规定授权,不得私自赋予他人及越权使用,如需授权使用,需上报领导审批。
第八条驾驶员职责
一、保障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处于开机状态,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等行为,如有故障及时上报解决。
二、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三、遵守安全行车制度规定,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更正。
第四章监控管理
第九条日常监控管理内容,包括车辆超速处理、偏离规定线路检查、疲劳驾驶、定点停放、停车不熄火、长时间停车等情况.
一、车载终端设备由本车驾驶员负责,公司在日常监控中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通知设备运营商进行维护。
二、车载终端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经查证系人为破坏的,由本车驾驶员承担设备维修或更换费用。如发现损毁、丢失情况应立即汇报,查明原因和责任人.
三、驾驶员不得自行断开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需断开电源的,应及时告知监控员,并做记录备查。车辆维修完毕后应检查车载终端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如有损坏及时维修。
第十条车辆动态监控报警设置
一、超速报警:以交通执法部门及本公司限定时速为准,最高时速不超过80KM/小时,路段有限速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二、车辆故障和事故报警: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延误时限,造成更大损失或影响。
三、疲劳驾驶报警:以交通执法部门及本公司限定驾驶时间为准,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间隔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一条报警的处理
监控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迅速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一、超速报警:及时警告驾驶员减速慢行,消除安全隐患;
二、异常报警及紧急报警:及时与驾驶员联系,查明报警原因,了解求助内容,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三、事故报警:及时与驾驶员联系,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四、疲劳驾驶报警:及时与驾驶员联系,确认是否为疲劳驾驶,及时安排驾驶员休息。
第五章违章行为及处罚
第十二条违章行为
一、非专业维护人员严禁私自打开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或损坏监控系统部件,造成设备无法正常工作。
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移动手机卡接收卫星信号,人为遮蔽会干扰设备接收信号,擅自拆卸SIM卡将无法定位,将影响车辆正常监控与管理。
三、无故切断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电源,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报警的。
四、驾驶员超范围或变更行驶路线行驶等脱离监控。
五、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行为,未立即终止的.
六、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七、对监控范围内的车辆发现偏离规定路线、变更卸货地点、长时间待车、系统信号丢失等情况。
第十三条违章处罚
一、私自打开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或损坏监控系统部件,造成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第一次给予100—200元处罚;第二次
给予5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二、人为遮蔽会干扰设备接收信号,擅自拆卸SIM卡将无法定位,将影响车辆正常监控与管理。第一次给予100-5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10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三、无故切断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电源。第一次给予1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2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四、驾驶员超范围或变更行驶路线行驶等脱离监控。第一次给予100—5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10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五、监控中心警告车辆有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未立即终止的根据情节给予100—500元处罚;若由超速造成任何事故,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六、一个月发生3次以内超速情况的,每次100元;超速三次以上或严重超速,每次200元并参加安全学习,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人按照违法违规次数累计下岗天数。注:1、超速为车辆行驶时速超过80Km/小时持续3分钟以上;2、严重超速为车辆行驶时速超过90Km/小时持续3分钟以上。
七、一个月3次以内疲劳驾驶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每次100元,超过三次以上者每次200元并参加安全学习,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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