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8.30
∙【字 号】穗建筑[2010]1186号
∙【施行日期】2010.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
(穗建筑[2010]11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决定在我市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一:广州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标准 (季度报)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子项 | 评 价 标 准 |
1 | 基准分 | 50 | 基准分 | 任何企业首次参加评价或年初加基准分50分 |
2 | 业绩 | 6 | 累计完成的造价 咨询服务宗数 | 季度内累计完成的造价咨询服务宗数排名第1-10名的得6分;排名第11-20名的得5分;排名第21-30名的得4分;排名第31-40名的得3分;排名第41-50名的得2分;51名以后但有造价咨询服务的得1分;没有造价咨询服务的得0分。 |
15 | 累计完成的造价 咨询服务金额 | 季度内累计完成的造价咨询服务金额排名第1-10名的得15分;排名第11-20名的得12分;排名第21-30名的得9分;排名第31-40名的得6分;排名第41-50名的得3分;51名以后但有造价咨询服务的得1分;没有造价咨询服务的得0分。 | ||
2 | 累计中标并已完成的造价咨询服务宗数 | 季度内累计完成的咨询服务中标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宗数排名第1-25名的得2分;排名第25-50名的得1分;51名以后的得0分。 | ||
5 | 累计中标并已完成的造价咨询服务总额 | 季度内累计完成的咨询服务中标项目造价咨询服务金额排名第1-10名的得5分;排名第11-20名的得4分;排名第21-30名的得3分;排名第30-40名的得2分;排名第41-50名的得1分; 51名以后的得0分。 | ||
5 | 大型项目造价 咨询服务经验 | 季度内完成的造价咨询服务项目中,单项服务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但在2亿元以下的,每1项得1分;单项服务金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每1项得2分;总计超过5分的,按5分计。 | ||
5 认证机构排名 | 守合同、重信用 | 有守合同、重信用认证得5分;没有“守合同、重信用”认证的,不得分。 | ||
2 | ISO9000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 | 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未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不得分。 | ||
3 | 纳税得分 | 10 | 半年内累计在穗缴纳的造价咨询服务收入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 | 季度内累计在穗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第1-10名的得10分;排名第11-20名的得8分;排名第21-30名的得6分;排名第31-40名的得4分;排名第41-50名的得2分;51名以后但有纳税的得1分;没有纳税的得0分。 |
4 | 不良行为扣分 | 每发生一次,自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扣40分 | 严重不良行为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过期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 ||||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 ||||
5、经检查,企业资质达不到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的 | ||||
6、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
7、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8、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或与建设某相关主体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 ||||
4 | 不良行为扣分 | 每发生一次,自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扣40分 | 严重不良行为 | 9、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的行为 | ||||
11、造价咨询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签订阴阳合同的;或造价咨询活动中从事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
12、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的,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
13、在造价咨询活动中,不执行行为规范或强制性标准的,拒不执行广州市造价管理部门的调解或解释意见的; | ||||
14、客户投诉在新闻媒体曝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属实的 | ||||
15、主观上故意上报上级管理部门的咨询业务数据不实的 | ||||
16、在广州地区从事造价咨询的企业,未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立诚信档案(A类IC卡)的 | ||||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扣10分 | 一般不良行为 | 1、工作人员利用代理业务之便,在约定的咨询服务酬金外收取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 | ||
2、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3、未按规定保存造价档案文件资料的 | ||||
4、被市建委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通报批评的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规范性文件,尚未达行政处罚和刑罚程度的行为 | ||||
6、发生客户投诉经核实属实 | ||||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扣5分 | 轻微不良行为 | 1、企业数据库中基本信息(在穗经营的场地、管理机构、相关人员等信息)录入不完整或更新不及时更新的 | ||
2、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及股东、注册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资质许可机关责令办理,逾期未办理的 | ||||
3、未安排从业人员参加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举办的业务学习培训活动 | ||||
4、造价咨询资料有存档,但存档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 | ||||
5、其他轻微不良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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