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关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
∙【公布日期】2021.07.12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研究起草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件主题请注明“网络表演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2. 意见反馈截止到2021年7月19日。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7月12日
附件1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加强网络表演内容源头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是指依法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包括:
(一)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网络表演直播平台等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按照《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第三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
义服务的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丰富人民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 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关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外商投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核验平台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资质,不得允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过期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其平台内开展网络表演经纪活动。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六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者提供服务,应当通过面谈、视频通话等有效方式
对网络表演者进行身份核实。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者提供服务,应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维护网络表演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中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认证机构排名 第八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演出经纪人员,演出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演出经纪人员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一)网络表演者的招募、考察与签约;
(二)为网络表演者制定发展规划并进行宣传推广;
(三)与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进行业务对接或者商务合作;
(四)网络表演者经纪业务的谈判与合约签订工作;
(五)其他网络表演经纪活动。
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依照《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管理,定期开展政策培训,讲解网络表演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内容和行为,增强网络表演者法律知识和守法意识。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提升签约的网络表演者业务能力,定期开展业务培训,邀请专业人员讲解网络表演技术、技巧、技能和从业规范,提升网络表演者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组织、制作、营销的网络表演不得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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