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头效劳合同
甲方(劳务用工单位):
工商登记号: ::联络 : :联络人:
开户行:帐号:
乙方(劳务招聘单位):
工商登记号: ::联络 : :联络人:
开户行:帐号: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需求职位人才的寻访推荐效劳达成如下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前言:
甲?乙双方保证各自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成立的组织。乙方应确认有从事该项效劳的资格,甲方应确认向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双方就各自确实认承当
各自的法律责任。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和互惠互利的原那么,合作签署“本合同”,并愿意自觉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一条效劳内容
1、甲方聘请乙方作为其中、高级人才推荐的供给商。
2、甲方如有招聘需求,应向乙方提供委托招聘职位信息,内容包括需求岗位职责描绘、胜任条件、薪资福利条件、需求人数和日期等。
3、自甲方正式委托职位寻访之日起,乙方正式启动寻访推荐工作。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推荐每个职位2—3名经过甄选根本符合甲方职位需求的候选人,直到甲方录用乙方所推荐的候选人为止。
4、乙方在推荐候选人时,需要向甲方提供人选的详细简历,说明其以往的工作经历、主要职责、成就以及能说明其工作胜任才能的任何其它必要资料。
5、甲方聘用乙方推荐的人员,在个月(保证期),自推荐人开场在甲方工作之日起,如发生聘用终止,乙方应为甲方免费提供一次一样职位的人才效劳,乙方应保证在甲方通知乙方的15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再次提供候选人。
第二条限制
1、甲方不得提供虚假职位需求信息和做出虚假承诺。
2、合作期间甲方不得直接聘用乙方猎头参谋和工作人员,如有发生甲方应付乙方该职位应付猎头佣金的双倍的效劳费用。
第三条保密原那么
1、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任何商业、技术资料及员工信息进展保密。
2、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人选资料、效劳费用保密,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人选资料用于任何非自己聘用内部员工的目的和提供给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个人和法人)。
3、在未获得到推荐人选的允许,不得向其正在任职的单位(雇主)作背景调查。
第四条人选的推荐、面试
1、甲方在乙方提交候选人资料后的48小时内需将是否面试的决定通知乙方,并在面试后的24小时内将面试结果通知乙方。
2、假如乙方提供的简历甲方已从其它渠道获取时,甲方需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否那么视为该人选乙方推荐有效。
3、对于家在外地(不包括市及各区县)的应聘人员,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安排人选来面试,从乙方所在地至甲方指定面试地点发生的往返交通费,及候选人在甲方指定面试地点发生的住宿费(限1日)用由甲方承当。
4、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候选人自推荐之日起的一年内,无论以何种形式被甲方成功录用,如:聘用、参谋或者临时工作、兼职工作等,都视为乙方推荐成功,甲方应于聘用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对该人选规定的全额效劳佣金;否那么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就其违约行为向乙方支付该人选规定效劳佣金的3倍作为违约金。
5、任何由乙方向甲方推荐的候选人,自被推荐予甲方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甲方不得向任
何第三方推荐,假如甲方向第三方推荐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人选并且该人选已和第三方签署劳动合同,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效劳佣金。
6、甲方录用乙方推荐的候选人之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应与乙方推荐人选直接联络;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直接与被推荐人选联络,那么视为乙方已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人才寻访推荐效劳,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效劳佣金。
第五条效劳佣金
1、支付比例:
甲方应按照该受聘人税前年薪的以下百分比向乙方支付费用(每单效劳费不得低于20,000元):
年薪:总效劳费:保证期:
人民币150,000元以下年薪的22%3个月
人民币150,001元至300,000元年薪的25%3个月
猎头公司服务费用标准人民币300,001元至500,000元年薪的28%3个月
人民币500,001元至100,0000元年薪的28%3个月
特殊职位(如ceo、总裁、常务总裁、执行总裁等主持全面运营管理工作者)效劳费另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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