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的内容,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解读。
在现代社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众的人格权,我国民法典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不仅对隐私、个人信息及其处理等基本概念作出了清晰的界定,还明确了禁止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类型,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合法性要件,以及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此外,民法典还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问题作出了规定。
保护个人隐私在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方面,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重视。
第一个问题是隐私权和隐私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其隐私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
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从隐私这个词的本身就可以看出,隐私有两个特点:一是“隐”,即并非公开的状态,如果已经被自然人自行公开或合法公开,就不是隐私;二是“私”,即私人的事情,与他人权益、公共利益等无关。因此,隐私仅仅是自然人所拥有的。只有自然人针对隐私才享有需要法律保护的精神利益。法人、非法人组织并不存在隐私的问题。
本文介绍了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并对隐私权和隐私的涵义进行了解释。了解这些规定和概念对于维护人民众的人格权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将隐私分为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人生活安宁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狭义的私人生活安宁指的是自然人个人的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的状态。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则具有交叉重叠的特点。虽然私密空间往往进行的就是私密活动或存储私密信息,但公共空间中也有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此外,私密空间不仅包括物理上的空间,也包括无形空间,如、、钉钉等。
私密活动是指自然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活动,如亲友的聚餐、朋友间谈话等。而私密信息则是指个人信息中的私密部分,包括个人的健康信息、犯罪记录、财产状况、性取向等。对于自然人的姓名、容貌、性别等信息,则不属于私密信息,因为这些信息本来就是社会交往使用的。
在认定个人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以判断。如果没有规定,则应当基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和价值的权衡,综合考虑该信息对于维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重要程度,以及该信息对于维护社会正常交往、信息自由的重要程度如何。只有在这两个因素的综合考虑下,才能认定某一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非常重要,因为我国法律对于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因此,不能单方面由权利人决定某一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判断。
为了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我国民法典使用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表述,而非规定个人信息权。然而,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表明,自然人享有的是民事权
益而非公权利。个人信息的核心特点在于识别性,因此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是防止因个人信息处理而对自然人人身财产权益乃至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的侵害风险。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主要是一种防御性利益,即防止因个人信息被非法处理而导致侵害人身财产权益、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在保护个人信息问题上需要协调多方利益,不能将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的确认与各种利益的协调对立起来。
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因此可以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归入这一范畴。民法典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
个人信息权益可以同时保护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我国法律始终坚持人格权一元保护模式,通过人格权制度同时保护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被侵权人可要求侵权人按照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赔偿,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我国法律无需创设单独的个人信息财产权来保护自然人对个人信息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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