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
(1999年制定,2008年修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办法》(教财[1994]50号)和《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二、普通奖学金的享受对象为被我校录取的非定向研究生、自筹经费研究生。
三、普通奖学金标准
1、博士研究生
具备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或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46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48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500元。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经费由导师自筹解决。
2、硕士研究生
具备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或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0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四、普通奖学金的申请程序
1、新生入学后,需按时向所在院(所)提交下列材料:
①本人人事档案。
②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提交本人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工龄证明。
③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往届毕业生须提交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地(毕业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教育局、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提交证明后可按最低标准执行。
2、以院(所)为单位填写《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汇总表》(一式2份),经院(所)研究生学工组审核、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学院复核。
3、新生普通奖学金申请工作截止时间为入学当年的10月20日,过期不再受理。如因个人原因无法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者,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普通奖学金资格。
五、普通奖学金的管理
1、研究生因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学校批准或实际发生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2、研究生在休学或延长学习期间,不发放普通奖学金。
3、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享受的对象与标准由研究生学院核定,计财处发放。在职研究生条件
4、普通奖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六、具备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的研究生,同时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高等院校学生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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