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考试必备-建筑结构与建筑设备(40)电气照明
第四节  电气照明
电气照明就是将电能转换为光能,用电气照明可创造一个良好的光环境,以满足建筑物的功能要求。
一、照明的基本概念
(1)光:光是一种电磁辐射能,它在空间以电磁波的形式传播。光波的频谱很宽,波长在380~780nm(1nm=10-9m)之间为可见光,作用于人的眼睛时能产生视觉。不同波长的光呈现不同的颜,由780—380nm之间依次变化时会出现红、橙、黄、绿、青、蓝、紫七种不同的颜,七种光混合在一起即为白光,小于380nm的叫紫外线,大于780nm的叫红外线。
(2)光通量:光源在单位时间内向四周空间发射的、使人产生光感觉的能量,称为光通量,单位是流明(1m)。
(3)流明(lm):等于—个—支烛光的均匀发光点,在—个单位立体角度内所发射的光通量。二建要求
(4)光强:光通量的空间密度,即单位立体角内的光通量,叫发光强度,称为光强,单位是坎德拉(cd),lcd=llm/lsr(球面度)。
(5)亮度:发光(或反光)的物体单位面积上向视线方向发出的光通量,称为该物体的亮度,单位是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6)照度:是单位受光面积内的光通量,·单位是勒克斯(1x),11x=1lm/m2。
(7)温:光源发射的光的颜与黑体在某一温度下的光相同时,黑体的温度称为该光源的温。符号为Tc:表示,单位为开(K)。光线的运用无不与温有关,温低,红成分多,温高,蓝成分多。当我们用温来表明光源时,只是一种标志和符号,它与实际温度无关。
(8)相关温:黑体辐射的度与所研究的光源度最接近时,黑体的温度定义为该光源的相关温。
(9)显指数:在规定条件下,由光源照明的物体与由标准光源照明时相比较,表示物体在视觉上的变化程度的参数。
(10)眩光:若视野内有亮度极高的物体或强烈的亮度对比,则可引起不舒适或造成视觉降低的现象,称为眩光。
(11)明暗适应:当光的亮度不同时,对人的视觉器官感受性也不同,亮度有较大变化时,感受性也随着变化,这种感受性对光刺激的变化的顺应性称为适应。眼睛从暗到亮时亮度适应快,而从亮到暗时亮度适应慢。
二、照度标准分级
照度标准分级应为0.5、1、3、5、10、15、20、30、50、?5、100、150、200、300、500、 750、1000、1500、2000、3000、50001x。此标准值应以维持平均照度值作为照度标准值。
三、照明质量
良好的照明质量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视力,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为此必须处理好影响照明的几个因素。
1.照明均匀度
它是工作面(参考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值。
(1)公共建筑的工作房间和工业建筑作业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7,而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
(2)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时,房间或场所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
(3)在有彩电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主摄像方向上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场地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4;
2)场地平均垂直照度与平均水平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25;
3)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5;
4)观众席的垂直照度不宜小于场地垂直照度的0.25。
2.眩光限制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6-7的规定。
可用下列方法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 l )避免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
( 2 )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 3 )限制灯具亮度;
( 4 )照亮顶棚和墙表面,但避免出现光斑;
( 5 )可采用混合照明.
( 6 )可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UGR眩光值评价;室外体育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GR眩光值评价。
3.光源的颜
室内照明光源的表可按其相关温分为三组,光源表分组宜按表6-8确定。
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指数(Ra)不宜小于80。但在采用安装高度大于6m的下射灯照明的工业建筑部分场所,Ra可低于80,但必须能够辨别安全。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一般显指数应符合有关规定。
4.反射比
在长时间工作的房间内,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6—9选取。
工作区亮度与工作区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值不宜低于 3 ;工作区亮度与视野周围的平均亮度比值不宜低于 10 ;灯的亮度与工作区亮度之比不应大于 40 。
四、照明方式与种类
1.照明方式
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1)所有工作场所,通常应设一般照明;
(2)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一般照明或分区一般照明不能满足照度要求的场所,应增设局部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设局部照明;
(4)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应采用混合照明。
2.照明种类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
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供继续和暂时继续工作的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其中疏散照明,属于消防照明设施,备用照明应根据不同的场所要求区分其负荷性质。
3.应急照明的照度和设置
(1)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1x,在竖向、人员密集流动及地下疏散区域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疏散照明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l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20m。
(2)工作场所内安全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的5%。
(3)用于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小于正常照度水平,如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计算机室或通信机房等;用于暂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小于正常照度的10%一50%,如餐厅、营业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处。
(4)影院、剧场、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口,应装设指示灯。
(5)高层建筑内的乘客电梯,轿厢内应有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20min。轿厢内的工作照明灯数不应少于两个,轿厢底面的照度不应小于51x。
4.值班照明
在重要的车间和场所或有重要关键设备的厂房、重要的仓库等处设置作为值班时一般观察用的照明称为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5.警卫照明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需要装设警卫照明。
6.障碍标志灯
装设在高层建筑物尖顶上作为飞行障碍标志用的或者有船舶通行的两侧建筑物上作为障碍标志的照明称为障碍照明。障碍照明应按民航和交通部门有关规定装设。障碍照明应采用能透雾的红光灯具。标志灯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平、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5m;
(2)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至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
(3)烟囱的高度在100m以上者,除在顶端装设障碍灯外还应在其三分之一和二分之一的高度处装设障碍灯。在烟囱顶上设置障碍标志灯时宜将其安装在低于烟囱口1.50~3m的部位并成三角形的三盏障碍灯。目的是:为了减少烟囱顶端的障碍灯污染程度和保证障碍灯有一盏损坏时仍能从前进方向看到灯光。
7.景观照明
包括建筑物立面、喷泉、水中、溶洞、庭院、广告等。其中建筑物立面灯光的设置应能表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特征,并能显示出建筑艺术立体感。景观照明通常采用泛光灯、霓虹灯等。一般可采用在建筑物自身或在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灯具的布灯方式;或是将两种方式相结合。也可以将灯具设置在地面绿化带中。整个建筑物或构筑物受光面的上半部的平均亮度宜为下半部的2—4倍。
8.路灯照明
室外照明主要是路灯照明,光源宜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金卤灯、白炽灯等。路灯伸出路崖宜为0.6~1.0m,路灯的水平线上的仰角宜为50,路面亮度不宜低于1cd/m2。路灯安装高度不宜低于4.5m,路灯杆间距为25~30m,进人弯道处的灯杆间距应适当减小。路灯的照度均匀度(最小照度与最大照度之比)宜为1:10~1:15之间。住宅区道路的平均照度为1~21x。
庭园灯的高度可按0.6B(单侧布灯时)一1.2B(双侧对称布灯时)选取,但不宜高于3.5m。庭园灯杆间距为15~25m。
注:B——道路宽度,m。
五、光源及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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