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3]5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为1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5%。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精确 计算的。
2.拒不供应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值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三、政策连接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23]28号)的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核定征收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三)的内容同时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23年8月16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局公告2023年第3号)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核定征收率?
答:《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23]28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对我省的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做出了规定。近几年,随着我省经济进展,房地产业已成为我省的重要支柱产业,房地产市场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有效加强
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公告》对个别高房价交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几种特别情形下的核定征收率做了相应的调整。
二、税务机关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一)税务机关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缘由,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详细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当地状况制定。
(二)税务机关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详细情形略);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3]53号)第四条规定,核定征收必需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
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三、调整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次预征率的调整,增加了按价格适用不同标准税率的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一般标准住宅、除一般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凡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23]28号)的规定执行,即:1.一般标准住宅1.5%;2.除一般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3.除上述1、2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4.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0.5%。
对于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按本公告规定6%的预征率执行。
四、调整后我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增加了按价格适用不同核定征收率的规定
自2023年10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
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即:1.住宅(1)一般标准住宅5%;(2)除一般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2.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统一适用12%;平均价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统一适用15%。
(二)调整特别情形的核定征收率
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四种情形的核定征收率由10%调整至15%。
四、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个人转让二手房核定征收率
(一)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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