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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印发《徐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徐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7]132号二○○七年九月五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核定征收
为规范全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将市局制定的《徐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徐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初审表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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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稽查局每年提交市局审理的案件,在时间上应合理安排,避免前松后紧。每次提交审理数以4-5件为宜。
第三条 稽查局提交审理案件所附证据资料,应按《稽查报告》发现问题的顺序编列序号,并在证据目录列示。原则上认定的每一个违法事实都应附列证据序号。
第四条 法规处在接到稽查局提交审理的案件5个工作日内进行编号、初审。并传递到各相关处室初审。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五条 各处室按下列内容及要求进行初审,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初审表》,并由处室负责人签字。
(一)一处:就《稽查报告》涉及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各项地方税种的政策适用、计算过程、底稿及证据资料中相关数据的勾稽关系进行审核;
(二)二处:就《稽查报告》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适用、计算过程、底稿及证据资料中相关数据的勾稽关系进行审核;
(三)征管处:就《稽查报告》涉及的发票等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定性、滞纳金计算是否正确等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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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规处:就稽查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齐备有效、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及偷税比例计算是否正确等问题进行初审。
第六条 各处室在初审时,如对《稽查报告》及卷宗有不清楚的问题,可直接与稽查局检查人员联系沟通。
第七条 法规处设专职审理人员审理案件,并就各处室初审意见进行汇总,就案件疑难分歧意见与相关人员协调沟通后方可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八条 法规处负责在案件审理会议前通知相关管理分局参加审理会议;必要时,可要求被查单位参与旁听。
第九条 法规处在案件审理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审理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由委员本人参加会议,必要时委员也可以带助手,如有特殊情况缺席会议,应事前请假,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可以授权本处室其他成员参加。
第十条 案件审理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查明到会人员情况,说明本次会议审理的案件数及顺序,宣布会议开始;
(二)稽查局办案人员汇报案件查处情况。汇报时应简明扼要,避免照《稽查报告》宣读。重点汇报案件背景、发现问题、被查单位有无意见、政策有疑难需要市局定性的问题等几方面;
(三)各委员按照一处、二处、征管处、法规处顺序发表意见;监察室就案件涉及的相关人员有无涉廉问题发表意见;
(四)各成员就案件有关情况进行讨论;管理分局就案件情况发 -3-
言;
(五)主持人进行总结,并作出审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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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介绍
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介绍
一、基本情况
近五年,我县共审理重大税务案件52件,经审理维持21件,退回稽查局9件,改变稽查局拟处理意见22件,维持率40%。审理委员会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定,在证据采集、案情审查、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方面严格把关,坚持集体议案、依法审案、充分保障纳税人权利,实现二个兼顾,一是坚持依法办案,努力把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上级的检查和时间的考验,二是全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充分体现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努力使其心服口服,自愿接受处理处罚,近十年来无一件听证、复议、诉讼案件。
二、具体做法
(一)宣传财税法制、营造法治环境、树立法治意识,为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打基础。近几年来,我局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财税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财税法治环境,如与县普法办联合推出“喜庆十七大,税法送下乡”大型普法宣传活动,在《xx法制》上和县普法办合作刊登税法宣传专刊,与县直机关工委、县体育局等单位联合举办“地税杯”青少年“与奥运同行”趣味体育活动,在城区主要道路设置大型税法宣传广告牌等。系统内部不断加强学习培训,强化法制教育,树立法治意识。多次邀请县政府法制办、县法院、县司法局领导来我局上法律课,法规科长多次结合我局财税工作给全局干部职工介绍财税法治思想。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颁布后,及时向全局干部介绍文件主要内容及财税依法行政相关工作,在去年全县大力抓收入的背景下,给全局干作了《挖潜增收与防范执法风险》专题讲座,给稽查人员讲解重大税务案件中遇到的政策疑难问题,帮助提高稽查人员业务水平,等等。经过几年不断努力,财税法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法治环境不断改善,干部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为依法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打下了坚实基础。比如,召开案审会时,成员们对案件定性处理比较慎重,考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执法检查会不会存在问题等,另一方面又经常思考当事人是否会不服处理处罚决定,发生行政诉讼税务机关会不会败诉,等等。
经过几年的不断努力,财税普法工作也得到了上级的认可,今年被评为xx市政府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连续二年获省局依法行政先进集体,“四五”普法被评为xx市政府先进集体,“五五”间连续五年获县普法先进集体。
(二)领导重视、案审委成员支持理解是做好案审工作的有力保证。县局领导十分重视依法审理重大税务案件,近十年来换过三任局长,都十分重视依法办案,平时案审办向局长、分管领导汇报案件情况并征询意见时,领导总是要求案审办依法提出审理意见提交案审会审议,在召开案审会时,局长也从不给案件定调,划圈,总是先由稽查局和案审办介绍案件情况,再由案审委成员充分讨论,最后局长综合各方意见作出结论,由案审委成员表决通过,依法审案、集体议案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案审工作也离不开案审委成员的配合和支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审办积极与相关部门、科室进行协调沟通,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发挥各业务科室的作用,比如,税收政策方面的疑难问题征询税征科意见,核定征收方面的问题征询征管科意见,有关移送问题同检察院、公安局商讨,等等,并在召开会议前与每位案审委成员特别是稽查局领导通气,说明案件审理思路,尽量达成一致意见,为案审委顺利召开创造条件。虽然绝大都数案件都能一致通过,但是也有个别案件案审会议上争论激烈,难以定案,需要多次提交案审会议讨论。如南洋公司案件,由于稽查
局调查取证不够充分,案审委成员对违法事实认定存在不同意见,调查取证、事实认定等工作超出了案审办的职责范围,案审办无法进行协调,最后案审委决定退回稽查重新调查核实后再提请案审委讨论。由此可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沟通协调十分重要。
(三)就事论事、依法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案审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努力做到就事论事、依法审案,广泛征求稽查人员、案审委成员意见。案审委成员一般比较多,例如我局就有14名成员,在征询意见过程中有时可能会有不同观点,作为案审办主任要做到认真听取各方的不同意见,并对照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进行分析,提出自已的思路,同各成员进行沟通协调,努力说服对方与自已达成一致意见,避免成员间因意见不合、各执已见,导致案件争论不休。因此案审办主任心里要能藏得住话,尽量不要透露案审成员特别是副主任的意见很重要,力求就事论事,避免个人情绪。
(四)多渠道、多环节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一般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依据案卷资料作出合理判断。从以往工作经验看,卷内所附资料通常都是正面支持稽查结论的,而否定稽查结论的证据、信息往往在案卷中难以到踪迹。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会提出很多在稽查案卷中没有反映的情况,影响案
件的定性、处理,因此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掌握案卷之外的信息对于案件正确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局利用ISO9000作业指导书修订的机会,修改行政处罚作业指导书,要求在调查环节和审理环节实行两次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无异议的也要制作无异议的陈述申辩笔录。重大税务案件到案审办后,经初步审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约谈当事人,告知查处情况及拟处理意见,提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结合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案审办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研究,如初步认为异议成立或案审办认为需变更稽查局拟处理意见的,案审办先同稽查人员进行沟通讨论,然后再征求案审委成员意见后,提交案审委审理。古话说“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稽查人员和案审委成员意见很重要。
(五)注重细节、做细做实审理工作。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稽查人员有时由于个人情绪或者政策理解偏差,可能会作出错误结论,并在取证过程中注重搜集支持其结论的有关证据、法律依据,而忽视或有意不收集对其不利的证据、依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光听稽查人员介绍、看稽查报告和稽查取证单,对关键问题必须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必要时同有关税务分局或业务科室印证核实。例如,中创投资公司案件,该案稽查报告认为当事人采取不建帐、隐瞒收入手段故意逃避缴纳税款,且不配合稽查工作,稽查人员通过
外围取证,最终查明违法事实,建议补缴税款800多万,加收滞纳金、600多万。由于案情重大,稽查局长要求案审办提前介入,在移交案审委前,稽查人员、稽查股长、分管稽查局稽查副局长多次到案审办介绍案件情况,并征求意见,根据稽查报告及稽查人员介绍,该案属于典型的逃避缴纳税款(偷税)案件,案审办完全同意稽查报告意见。稽查局长还是不放心,在签发重大税务案件提请书前,把整个案卷交到案审办,请案审办再帮忙把关。案审办收到案卷后,逐页仔细翻阅案卷,在附列资料中发现了一份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稽查报告中所谓的“隐瞒收入”均在该报表上已经足额申报,申报表中相应的成本费用也进行了申报,应纳税款已全额纳税,报表上盖有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章,受理日期比稽查日期早一年多,因此并不构成“隐瞒收入”,根据企业负责人、会计的询问笔录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证实,该企业一直有建帐,实行查帐征收,由于企业搬迁,帐册失落,无法提供,因此也不能构成“不建帐”。最后,该案退回稽查人员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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