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
1.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
【业务描述】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其他申报项目的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管理科。
【办理时限】
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上述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受理,采取计算机核定式的可即时领取结果。
【报送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免填单);
(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
     
二维码:
2.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核定申请
【业务描述】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围、主营业务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管理科
【办理时限】
限时办结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式鉴定表》(免填单)。
(2)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式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行政可申请
表》。
【基本流程】
二维码:
3.企业所得税核定申请(非居民企业)
【业务描述】
非居民企业因企业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税务所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核定征收
【报送资料】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式鉴定表》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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