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印花税
【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21号)
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9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的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凭证类型范围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纳税凭证。
第四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应纳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征收比例确定,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各市、县地税局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状况,对购销合同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一步细分行业类型,并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购销合同印花税纳税状况和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的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确定的核定征收比例不得低于省局规定的核定征收比例,并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五条 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征收比例×适用税率。
第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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