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样张)(1)
上海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样张)(1)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B类)
    (所 属 年 度: )
    企业名称(盖章):
    填 报 日 期: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收入总额核定方法或按成本费用核定方法选择填写。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并填报《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金额等于《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第25行的金额。
    2.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3.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行“收入总额”×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4行“成本费用总额”÷(1-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7.第7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8.第8行“应纳所得税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本行=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第7行“税率”;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本行=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第7行“税率”。
核定征收
    9.第10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0.第11行“应补(退)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8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附表:
    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由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征收居民企业填报。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2.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
    3.第3行~第10行: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4.第11行: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5.第12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
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交易收益的差额。
    6.第13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7.第14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8.第15行“财产转让收入”:填报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9.第16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即持有各类投资期间取得的利息性和股息红利性所得,包括各类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和分回的股息、红利等。
    10.第17行“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11.第18行“租金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12.第19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13.第20行“接受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12.第21行“其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3.第23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需凭相关文件和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14.第24行“免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纳税人取得免税收入,需凭相关文件和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