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指南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人民法院成交确认书原件(或人民法院成交告知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3.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买受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买受方为单位纳税人)
买受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买受方为个人)
【办理流程】
不动产窗口受理:受理业务,数据入仓
税务窗口受理:录入成交价格→出具申报表→缴纳税费→开具完税证明→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动产窗口受理: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税费标准】
转让方税费
一、转让方为单位纳税人的情形
(一)增值税:
纳税人类型 | 转让的不动产情形 | 计税方法 | 预缴税款 | 正常申报计算纳税 | |
一般纳税人 |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 非自建 | 简易计税 | 差额/(1+5%)*5% 不动产所在地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其它个人)转让不动产,应当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
一般计税 | 差额/(1+5%)*5% 不动产所在地 | ||||
自建 | 简易计税 | 全额/(1+5%)*5% 不动产所在地 | |||
一般计税 | 全额/(1+5%)*5% 不动产所在地 | ||||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 非自建 | 一般计税 | 差额/(1+5%)*5% 不动产所在地 | ||
自建 | 一般计税 | 全额/(1+5%)*5% 不动产所在地 | |||
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 | 非自建 | 简易计税 | 差额/(1+5%)*5% 不动产所在地 | ||
自建 | 简易计税 | 全额/(1+5%)*5% 不动产所在地 | |||
说明: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2.全额: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3.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 |||||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7%、5%、1%)
(三)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
(四)地方教育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
(五)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记载金额×0.5‰
(六)土地增值税
1. 核定征收
(1)非普通标准住宅及非住宅:成交价格×6%
(2)普通标准住宅:成交价格×5%
2. 查账征收
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七)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将不动产转让所得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转让方为个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的情形
(一)转让房产为住房性质的
1. 增值税:
纳税人类型 | 转让情形 | 税款征收 |
转让方为个人 | 1.转让其取得的住房(非自建) | A.取得不满两年:(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B.取得两年(含)以上:免征增值税。 |
2.转让其自建自用的住房 | 免征增值税 | |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7%、5%、1%)
3.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
4.地方教育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
5. 个人所得税
(1)核定征收:成交价格×3% (个人享受满五年唯一住房的免征优惠政策)
(2)查账征收:(成交价格减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有关合理费用)×20%
6.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记载金额×0.5‰(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
(二)转让房产为非住房性质的
1.增值税:
纳税人类型 | 转让情形 | 税款征收 |
转让方为个人 | 1.转让其取得的非住房(非自建) | (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
2.转让其自建的非住房 | (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 |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7%、5%、1%)
4.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
4. 地方教育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
5. 个人所得税
(1)核定征收:成交价格×3%
(2)查账征收:(成交价格减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有关合理费用)×20%
6. 土地增值税
(1)核定征收:成交价格×6%
(2)查账征收: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7.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记载金额×0.5‰
增值税说明:
一、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三、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四、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买受方税费
一、买受方为单位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的情况
1.契税:成交价格×4%
2.印花税:成交价格×0.5‰
二、买受方为其他个人的情况
(一)转让房产为住房性质的
1. 契税:成交价格×对应税率
税种 | 核定征收税 率 | ||
契税 | 住房类型 | 90㎡(含)以下 | 90㎡以上 |
家庭唯一住房 | 1% | 1.5% | |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 1% | 2% | |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 4% | ||
注:
(二)转让房产为非住房性质的
1. 契税:成交价格×4%
2. 印花税:成交价格×0.5‰(产权转移书据)
【税费减免的相关政策】
一、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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