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芳等与河北途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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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
原告:赵婧婧,*,199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
原告:赵义轩,*,200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文,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途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南石门镇小石头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忠,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邢台市信都区中华大街与文苑路交叉口西北角九方卓峰大厦12层及13层1306室、1307室。
负责人:王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祎鹏,*,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员工。
原告武芳、赵婧婧、赵义轩(以下简称姓名、合称三原告)与被告河北途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分称河北途鸣公司、平台邢台公司,合称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文,平台邢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祎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河北途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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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630360元、丧葬费63238元、交通费347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080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31619元、住宿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6日4时12分许,在北京市京
哈高速公路进京方向37.8公里处,案外人张某(以下简称姓名)驾驶吉ABUx**重型半挂牵引车(吉APx**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案外人商某某(以下简称姓名)驾驶辽辽GLx**型半挂牵引车(辽辽G3x**型仓栅式半挂车)、案外人方某(以下简称姓名)驾驶辽C辽CDxx**半挂牵引车(辽C辽CCx**仓栅式半挂车)、案外人李某某(以下简称姓名)驾驶冀G1冀G1x**轿车(内乘赵某某)遇前方西集检查站检查车辆依次排队等候时,适有钮某某驾驶冀EV冀EVx**半挂牵引车(冀E5冀E5xx**栅式半挂车,以下简称肇事车辆,内乘吴某某)由东向西行驶,钮某某车辆前部撞到李某某车辆后部,李某某车辆前部撞到方某车辆后部,方某车辆前部撞到商某某车辆后部,商某某车辆前部撞到张某车辆后部,造成钮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当场死亡,吴某某受伤,五车损害。交管部门认定钮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赵某某、方某、商某某、张某、吴某某命均无责任。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为河北途鸣公司,在平台邢台公司投保保险。赵某某与武芳系夫妻关系,赵婧婧系赵某某之*,赵义轩系赵某某之子。为维护合法权益,故三原告诉至法院。
河北途鸣公司书面辩称,肇事车辆所有权人及实际使用人为钮计敏,该车是钮计敏从我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并已交付出资人钮计敏,应由实际车主钮计敏承担赔偿责任,我方申请追加钮计敏为被告。我公司只是肇事车辆出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邢台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平台邢台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公路货运运输定额保险500万元,是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之外使用该保险。标准按照河北2020年标准计算,交通费和住宿费不认可,精神抚慰金不予赔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16日4时12分许,在北京市京哈高速公路进京方向37.8公里处,张某驾驶吉A**吉ABUx**牵引车(吉A**吉APx**结构半挂车)、商某某驾驶辽GL**辽GLx**引车(辽G3**辽G3x**半挂车)、方某驾驶辽CDx**辽CDxx**车(辽CCx**辽CCx**挂车)、李某某驾驶冀G1x**小冀G1x**赵某某)遇前方西集检查站检查车辆依次排队等候时,适有钮某某驾驶肇事车辆(内乘吴某某)由东向西行驶,钮某某车辆前部撞到李某某车辆后部,李某某车辆前部撞到方某车辆后部,方某车辆前部撞到商某某车辆后部,商某某车辆前部撞到张某车辆后部,造成钮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当场死亡,吴某某受伤,五车损害。交管部门认定,钮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赵某某、方某、商某某、张某、吴某某均无责任。肇事车辆登记在河北途鸣公司名下,在平安邢台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及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事发在保险期间内。其中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包含附加险,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万或被保险人以其他保单中获得的赔偿
金额之和,两者以高者为准。
另查,赵某某(于1963年11月18日出生)与武芳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名子*,分别是长*(1996年4月22日出生)赵婧婧,长子赵义轩(于2006年9月27日出生)。三原告称:“赵某某父母已去世,赵某某仅有近亲属三人,即三原告。”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为证。
死亡赔偿金,三原告按照每年81518元主张20年共计1630360元。丧葬费,三原告按照每年126476元主张6个月共计63238元。误工费,三原告主张三原告和叔叔1个月的误工费共计31619元。交通费,原告主张救护车和运送费470元,另主张三原告到北京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3000元,共计3470元,系估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三原告主张武芳、赵义轩的相关费用共计608088元,并提交残疾证、证明为证,显示武芳系言语肆级残疾,无劳动条件和收入来源。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系估算。住宿费,三原告主张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2000元,系估算。
经询,三原告称:“我方不要求追加钮某某的继承人,保险限额应该可以覆盖损失,如超出保险限额,我方要求车辆登记所有权人河北途鸣公司承担。”
另查,针对本次交通事故,另一死者李某某近亲属亦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该案件中河北途鸣公司提交了车辆转让协议书,显示其已将肇事车辆转让给钮计敏。钮计敏提交车辆转让协议,显示已将肇事车辆转卖钮某某。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交管部门认定钮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赵某某、方某、商某某、张某、吴某某无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考虑到本次事故造成钮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三人死亡、吴某某受伤,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须为赵某某以外的死伤者预留相应份额,故三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平台邢台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扣除无责方保险公司在无责交强险限额内按照四分之一比例应承担的部分后,由平安邢台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和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限额内赔偿。具体到本案,平安邢台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二分之一比例赔付。河北途鸣公司并非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和使用人,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钮计敏亦非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和使用人,故对河北途鸣公司的追
加被告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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