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
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7年6⽉1⽇起施⾏。那么,该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呢?下⾯就由店铺⼩编来告诉⼤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第⼀条管理⼈履⾏企业破产法第⼆⼗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条⼈民法院应根据债务⼈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报酬:
(⼀)不超过⼀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超过⼀百万元⾄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千万元⾄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亿元⾄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级⼈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报酬⽐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分期或者最后⼀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的⼯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报酬⽅案。管理⼈报酬⽅案应当包括管理⼈报酬⽐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式指定管理⼈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报酬⽅案,但报酬⽐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案⼀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会议异议成⽴的除外。
第六条⼈民法院应当⾃确定管理⼈报酬⽅案之⽇起三⽇内,书⾯通知管理⼈。
管理⼈应当在第⼀次债权⼈会议上报告管理⼈报酬⽅案内容。
第七条管理⼈、债权⼈会议对管理⼈报酬⽅案有意见的,可以进⾏协商。双⽅就调整管理⼈报酬⽅案内容协商⼀致的,管理⼈应向⼈民法院书⾯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会议决议。
⼈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报酬⽅案。
第⼋条⼈民法院确定管理⼈报酬⽅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履⾏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调整。
⼈民法院应当⾃调整管理⼈报酬⽅案之⽇起三⽇内,书⾯通知管理⼈。管理⼈应当⾃收到上述通知之⽇起三⽇内,向债权⼈委员会或者债权⼈会议主席报告管理⼈报酬⽅案调整内容。
第九条⼈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报酬⽅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管理⼈的勤勉程度;
(三)管理⼈为重整、和解⼯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四)管理⼈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债务⼈住所地居民可⽀配收⼊及物价⽔平;
(六)其他影响管理⼈报酬的情况。
暂缓回京范围有哪些第⼗条最终确定的管理⼈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破产财产分配⽅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报酬⽅案内容应列⼊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第⼗⼀条管理⼈收取报酬,应当向⼈民法院提出书⾯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可供⽀付报酬的债务⼈财产情况;
(⼆)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
(三)管理⼈履⾏职责的情况。
⼈民法院应当⾃收到上述申请书之⽇起⼗⽇内,确定⽀付管理⼈的报酬数额。
第⼗⼆条管理⼈报酬从债务⼈财产中优先⽀付。
债务⼈财产不⾜以⽀付管理⼈报酬和管理⼈执⾏职务费⽤的,管理⼈应当提请⼈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管理⼈、债务⼈的出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
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从债务⼈财产中向垫付⼈随时清偿。
第⼗三条管理⼈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与担保权⼈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致的,⼈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条规定的⽅法确定,但报酬⽐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员协助履⾏管理⼈职责的,所需费⽤从其报酬中⽀付。
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员协助履⾏管理⼈职责的,所需费⽤从其报酬中⽀付。
第⼗五条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作⼈员参与⼯作的不收取报酬。其他机构或⼈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职责的情况确定。
第⼗六条管理⼈发⽣更换的,⼈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报酬。其报酬⽐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第⼗七条债权⼈会议对管理⼈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民法院书⾯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会议决议。
第⼗⼋条⼈民法院应当⾃收到债权⼈会议异议书之⽇起三⽇内通知管理⼈。管理⼈应当⾃收到通知之⽇起三⽇内作出书⾯说明。
⼈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听证会,听取当事⼈意见。
⼈民法院应当⾃收到债权⼈会议异议书之⽇起⼗⽇内,就是否调整管理⼈报酬问题书⾯通知管理⼈、债权⼈委员会或者债权⼈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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