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4年部分节假⽇安排的通知
⽂号:国办发明电[2003]53号
颁布⽇期:2003-12-18
法定节假日2022年安排时间表执⾏⽇期:2003-12-18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政法规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旅游、交通运输、⽣产经营等有关⼯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4年元旦、春节、“五⼀”、“⼗⼀”放假调休⽇期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元旦:1⽉1⽇放假。
⼆、春节:1⽉22⽇―――28⽇(即农历⼤年初⼀⾄初七)放假,共7天。其中,22⽇、23⽇、24⽇为法定假⽇,1⽉25⽇(星期⽇)照常公休,将1⽉17⽇(星期六)、18⽇(星期⽇)、24⽇(星期六)三
个公休⽇调⾄1⽉26⽇(星期⼀)、27⽇(星期⼆)、28⽇(星期三),1⽉17⽇、18⽇上班。
三、“五⼀”:5⽉1⽇―――7⽇放假,共7天。其中,1⽇、2⽇、3⽇为法定假⽇,将5⽉1⽇(星期六)、2⽇(星期⽇)两个公休⽇调⾄5⽉4⽇(星期⼆)、5⽇(星期三),5⽉8⽇(星期六)、5⽉9⽇(星期⽇)两个公休⽇调⾄5⽉6⽇(星期四)、7⽇(星期五),5⽉8⽇、9⽇上班。
四、“⼗⼀”:10⽉1⽇―――7⽇放假,共7天。其中,1⽇、2⽇、3⽇为法定假⽇,将10⽉2⽇(星期六)、3⽇(星期⽇)两个公休⽇调⾄10⽉4⽇(星期⼀)、5⽇(星期⼆),10⽉9⽇(星期六)、10⽇(星期⽇)两个公休⽇调⾄10⽉6⽇(星期三)、7⽇(星期四),10⽉9⽇、10⽇上班。
节假⽇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卫⽣防疫和安全保卫等⼯作,确保⼈民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和假期;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旅游活动,切实搞好廉政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12⽉18⽇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3.12.18,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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