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6.25
【字 号】穗人社发[2012]61号
【施行日期】201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感激【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2〕6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团结就是力量 歌词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医疗帐户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章 就医凭证
  第四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实行全市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管理。
  在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到账的次月,由用人单位(或负责组织参保的单位)经办人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经办网点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并于当月分发给参保人;无用人单位的由个人自行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经办网点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第五条 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内为参保人分别设立个人医疗保险专用账户及全国通用的具有银行借记卡金融功能账户,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管理协议银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账户进行管理。
  第六条 首次申领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的,免收工本费,挂失、补发等有关费用按相关规定收取,成本费由个人承担。
  参保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遗失、损毁,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在本市内的相应协议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换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在同一网点凭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挂失申请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新卡。
  社会医疗保险凭证遗失或重制期间,参保人可凭协议银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
  第七条 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具有下列医疗保险功能:
  (一)可作为参保人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
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及医疗费用结算的凭证。
  (二)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注资、支取凭证。
  (三)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给予报销的参保人零星医疗费用的划入、支取。
  (四)经批准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每月包干资金的划入、支取。
  (五)在相应协议银行网点或医疗保险业务信息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医疗帐户的有关情况。
  (六)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设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 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不得涂改及伪造,除提供参保人亲属作为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凭证外,不能转借他人使用。参保人亲属在使用参保人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费用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定点医药机构应认真核对参保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及个人信息资料,违规使用产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章 就医管理对妈妈爱的表达短句子
  第九条 参保人应当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在本市统筹区内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购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急诊、抢救需要进行急诊留院观察或住院的除外)。
  第十条 参保人可在本市任一定点医药机构出示有效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
  第十一条 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参保人就医应当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日量,一般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得超过30日量。
  第十三条 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生诊断需要住院的参保病人,可自主选择本市任一住院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及医疗技术条件收治参保病人,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入院及出院标准。
  参保人应当配合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入院、出院标准及住院管理规定。住院符合出院标准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合理收费;应当尽可能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
  住院参保人必需使用属个人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昂贵特殊医用材料的,须经参保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参保人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医嘱中,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应当符合本次就诊疾病病情所需,一般不超过7日量。出院医嘱开具的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一次坐飞机应该注意什么  第十五条 住院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根据有关标准及规定提出转诊理由,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转院,并于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确认手续。
  参保人住院期间按规定转院的,转入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高于转出医疗机构的,参保人须补交起付标准差额费用,低于转出医疗机构的,不需另付起付标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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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参保人在出院后15日内因同一疾病复发需再次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诊断,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参保人需按重新住院支付起付标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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