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德平镇闫家村村民委员会、临邑县人民政府、临邑县德平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1
【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15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林灿许琳王云阁
【审理法官】曹林灿许琳王云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山东省临邑县德平镇闫家村村民委员会;闫吉连;闫玉卫;闫继智;朱庆武;临邑县人民政府;临邑县德平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山东省临邑县德平镇闫家村村民委员会闫吉连闫玉卫闫继智朱庆武临邑县人民政府临邑县德平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闫吉连闫玉卫闫继智朱庆武
【当事人-公司】山东省临邑县德平镇闫家村村民委员会临邑县人民政府临邑县德平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孙少青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王立跃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少青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王立跃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少青王立跃
【代理律所】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省临邑县德平镇闫家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临邑县人民政府;临邑县德平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一审原告为276人,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上诉人名单为625人,这625人只有原审原告276人具有上诉人资格,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人,不具备上诉人资格。
【权责关键词】合法新证据行政裁决第三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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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原告为276人,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上诉人名单为625人,这625人只有原审原告276人具有上诉人资格,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人,不具备上诉人资格。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情况下,过半数的村民才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中,闫家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1161名,即便按原告诉讼代表人主张的闫家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为999名,而本案提起诉讼的村民为276名,尚未达到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人数,不能以闫家村委会这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闫家村村民起诉人数符合上述法定人数时,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本次诉讼不计入法定起诉期限。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闫家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1-27 06:03:17
山东省临邑县德平镇闫家村村民委员会、临邑县人民政府、临邑县德平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行终15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临邑县德平镇闫家村村民委员会(闫吉连等276名村民,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闫吉连。
诉讼代表人闫玉卫。
诉讼代表人闫继智。
诉讼代表人朱庆武。
委托代理人孙少青,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址山东省临邑县广场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国,县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临邑县德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址山东省临邑县德平镇正平
大街某某。
山东所有村名单 法定代表人赵志峰,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跃,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省临邑县德平镇闫家村村民委员会(闫吉连等276名村民)因诉被上诉人临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邑县政府)、临邑县德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德平镇政府)土地使用权行政裁决行为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2020)鲁14行初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二审行政案件诉讼要素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省临邑县德平镇闫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闫家村委会)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临邑县政府2019年7月3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2.责令被告临邑县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闫家村委会与第三人德平镇政府对案涉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经原告申请,2019年7月3日,被告临邑县政府依法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确定申请人诉争的德平镇砖瓦厂所占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276名闫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服,以闫家村委会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截至2018年10月31日,闫家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1161名。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闫家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1161名,而本案提起诉讼的村民为276名,尚未达到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人数,不能以闫家村委会这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即便按原告诉讼代表人主张的闫家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为999名,本案起诉村民也未能达到前述司法解释过半数的要求,也即本案276名村民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以及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据此,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山东省临邑县德平镇闫家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闫家村委会。
闫家村委会不服原审裁定,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德州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纠纷,系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因闫家村委会公章由德平镇政府保管,闫家村委会无法直接起诉,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了诉讼。因本案涉及的土地的权利仅为闫家村东四队,以东四队村民人数的半数提起了诉讼。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人数未超过包括西四队村民在内的全体人数的半数,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期间,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又组织闫家村内其他村小组成员征求意见并进行签字,目前已有625人签字同意起诉,超过全村成员的半数。为贯彻行政诉讼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减少村民诉累,保护众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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