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贤伟、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贤伟、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5 
【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3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莉军孙晓峰郝万莹 
【审理法官】李莉军孙晓峰郝万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贤伟等116人(名单附后);刘贤伟;刘法贤;刘为春;山东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刘贤伟等116人(名单附后)刘法贤刘为春山东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刘贤伟刘法贤刘为春 
【当事人-公司】刘贤伟等116人(名单附后)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所有村名单【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贤伟等116人(名单附后) 
【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中,山东省政府于2018年12月30日作出1807号批复,日照市政府发布8号公告,将1807号批复予以公告,包括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补偿安置方案、交付土地事项以及申请复议的期限和行政机关。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证人证言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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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山东省政府于2018年12月30日作出1807号批复,日照市政府发布8号公告,将1807号批复予以公告,包括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补偿安置方案、交付土地事项以及申请复议的期限和行政机关。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向日照市东港区民委员会送达该公告,并在该村委会党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山东省政府对该村村民刘加强、刘刚进行了调查,该二人证明其于2019年1、2月份看到过8号公告。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日照市东港区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月将8号公告在日照市东港区进行张贴,其中载明1807号批复内容,包括申请复议期限和复议机关,此时上诉人应当知道山东省政府作出1807号批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
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此,上诉人应当自知道8号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而上诉人于2019年5月25日(申请书中载明的日期)向山东省政府申请复议,明显超过法定期限。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涉嫌及伪造证据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根据国法[2014]40号《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办理"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复议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但上述规定是在行政机关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情况下适用的,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上诉人该主张系对法律法规的误解,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刘贤伟等116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9:29:1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贤伟等116人系刘某某村村民。2018年12月30日,山东省政府作出鲁政土字〔2018〕1807号《关于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2018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1807号批复),征收集体土地3.9363公顷,其中涉及刘东楼村土地2.4546公顷(旱地2.3920公顷、农村道路0.0626公顷)。2019年1月10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日照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2019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将1807号批复予以公告,包括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补偿安置方案、交付土地事项以及申请复议的期限和行政机关。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向刘东楼村委会送达该公告,并在该村委会党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山东省政府对刘东楼村村民刘加强、刘刚进行了调查,该二人证明其于2019年1、2月份看到过8号公告。原告不服1807号批复,向山东省政府申请复议,山东省政府于2019年6月17日收到该复议申请,因缺乏必要材料经补正后,山东省政府于2019年7月2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延期至2019年9月25日前作出复议决定,并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358-2号复议决定。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本案中,被告于2019年6月17日收到涉案复议申请,因缺乏必要材料,经原告补正后于2019年7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延期至2019年9月25日前作出复议决定,山东省政府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复议决定并向原告送达。被告作出358-2号复议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本案中,山东省政府于2018年12月30日作出1807号批复,日照市政府于2019年1月10日公告1807号批复,并告知申请复议的机关和期限,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月将8号公告在刘东楼村进行张贴此时原告应当知道山东省政府作出1807号批复行为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申请书中载明的日期)向山东省政府申请复议,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因此,被告认定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并据此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被告山东省政府作出的358-2号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贤伟等116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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