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工商局
【公布日期】2017.11.10
【字 号】合工商〔2017〕208号
【施行日期】2017.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合肥市旅行社
 
合肥市城区菜市场日常管理和文明创建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的通知
 
合工商〔2017〕208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65号)和《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号),按照放管并重的工作要求和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市工商局特制定了《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的说明
  2.《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
 
2017年11月10日
 
附件1
 
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的说明
  为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65号)、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放管并重的工作要求和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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