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会计监管体系完善措施
作者:陈立波
来源:《财会通讯》2013年第16期
作者:陈立波
来源:《财会通讯》2013年第16期
一、西方国家慈善组织会计监管
(一)确保信息公开 在西方国家,为保障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有效实行,都以法律形式对其信息披露作出了相应规定。比如,在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任何个人都有权要求慈善组织提供原始申请文件及三年以前至今的财务报表。同时,本国公民还可以通过美国国家税务局了解到任何一个慈善组织具体的财务情况;而英国的《慈善法》规定:只要交付了“合理的费用”,公众中的任何成员都有权获得慈善组织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加拿大则将全国性的慈善组织都纳入政府所得税法案的监督管制之下,由政府税务局监管,同时规定每年末慈善组织必须填写年度财务报表对自身财务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二)建立独立外部审计机构 西方国家都针对自己国情,建立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负责收集并发布那些在全国范围内募捐或者开展全国或者全球服务的慈善组织相关财务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对慈善组织公布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判断及披露,最后出具各种审计意见以供
社会公众进行分析判断。从而保证公开的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揭露虚假信息,有效遏制行业腐败。
(三)行业自律 西方国家为加强本国慈善组织的规范运作,促进其健康发展,都建立了相应的行业协会,并通过制定慈善组织行为准则,颁发慈善组织自律证书或协会公约及由慈善组织共同制定的道德原则和行为标准等形式约束慈善组织的正常运作,进行自律性的信息公开,从而提高慈善组织的运营允许外部社会主体参与的程度。如法国、瑞典、新加坡等。
二、我国慈善组织会计监管现状
(一)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政府对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约束力不足,使得我国公民几乎没有获得慈善组织财务信息的渠道,加之我国并未建立针对慈善组织统一的行业监督管理协会对其进行监管,最终造成了我国慈善组织缺乏有力的监管,具体表现为:一是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约束力较弱。由于我国慈善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监管权限不清。又由于现在的慈善组织大多靠社会募集资金进行日常运作,对政府预算拨款的依赖较小,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约束力较弱。二是
社会监管缺乏。慈善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其运作的资金大多来源于民间自发的不收取任何回报的捐款,资金来源几乎可以说是没有成本的,因而慈善组织财务状况并不涉及任何商业机密理应公开。但是,当前我国绝大多数慈善组织并不向社会公众提供任何渠道查询其资金的来龙去脉,实行暗箱操作,社会监管严重缺乏。三是缺乏行业自律。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当初小规模、分散式的管理方式已不再适合当前慈善组织发展的现状,慈善组织缺乏统一的机构制定符合慈善组织自身情况的行业准则及自律标准,急需建立一个为慈善行业所公认的自律组织。会计证年审
(二)缺乏统一的会计规范指引 由于我国慈善组织的运行具有管理模式社会化、出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因而形成了国家、集体、社会团体、个人多渠道、多形式兴办和管理的格局,采用公办公营、公办民营、民办公营、民办民营和混合模式等五种运行模式。由于缺乏统一的慈善组织会计规范指引,导致不同的慈善组织分别依照各自所属所有制及行业性质适用不同的会计规范,给慈善组织会计信息的披露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的慈善组织的会计计量基础及会计目标可能的不一致,最终导致不同慈善组织财务会计信息的不可比,从而增加了会计监管机构对慈善组织的监管难度。
(三)缺乏慈善公益信息统计发布平台,对财务信息的披露没有明确、详尽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慈善组织应定期对外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财务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及现金流量表三张报表。但由于这些都是对慈善组织一定时期财务状况的总括反映,缺乏详细披露。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慈善组织必须公开慈善资金的具体流向,因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慈善组织的运作是不公开、不规范的,捐赠人无法通过合适渠道得到慈善组织的各种相关信息,了解自己所捐款项的使用情况。
(四)会计信息审计不规范,致使会计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得不到保证 由于一些慈善组织自身规模较小,会计组织制度不完善,同时为了节约成本,因而并不聘请注册会计师对所公布的会计信息进行审计。致使慈善组织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得不到认同,降低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三、我国慈善组织会计监管完善措施
(一)建立健全慈善组织监管体系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为全国各地开展慈善工作提供指导,应尽快出台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专门法律,加快《慈善事业法》等
慈善立法进程,不断调整和完善涉及慈善事业的各类法规。必须按照民政部起草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制度,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慈善行业信息统计制度,完善慈善公益信息统计平台,及时发布慈善数据,定期发布慈善事业发展报告;建立和完善以慈善业务年审为主要手段的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对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的监管;鼓励开展慈善公开日(周)、利用互联网动态披露捐赠信息、捐赠人参与项目活动、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重大慈善项目巡视员等监督方式,提高监督的及时性与效率,更好地落实捐赠人、受益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动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管、舆论监督、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慈善监督管理机制,努力营造慈善事业监督有力、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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