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进一步提高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适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审计机构进场之前,会同独立董事,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中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会计证年审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内容。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应严防泄露内幕消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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