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审核征缴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审核征缴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4.02.28
【字 号】
【施行日期】2014.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
正文
乌鲁木齐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审核征缴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地税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177号)规定,社会各单位均须按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就审核征缴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驻乌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均须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兵团单位请到兵团残联参加年审。
  二、年审、报缴时间2014年3月1日-5月31日为年审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为7月1日-9月30日。
  三、参加年审带下列资料
  1、2012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带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表》(复印主表和附表五)和2013年6月、12月两个月的会计凭证(复印工资表)。已缴纳2012年度残保金单位,须提交2013年度银行出具的残保金缴款凭证;未缴纳2012年度残保金单位,须提交2013年度残联出具的《乌鲁木齐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2、2013年新注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复印主表和附表五)及12月份的会计凭证(复印工资表)。
  3、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除按上述要求携带年审资料外,还需提交:
  ①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③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账单原件(加盖社保经办部门审核公章);会计证年审
  ④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福利企业,提交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只需复印福利企业证书编号页),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账单(加盖社保经办部门审核公章),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5、无收入单位,带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复印主表)。
  6、安排下岗再就业人员单位,还须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认定书原件(加盖人社部门2013年审核认定章)及复印件。
  7、核定征收单位,带核定征收认定书(原件、复印件)和2013年6月、12月会计凭证(复印工资表)。
  8、建筑行业,还须提交本单位2013年度工伤保险缴费明细表(加盖社保经办部门审核公章)。
  9、劳务公司,还须携带劳务派遣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10、行政事业单位,带工资基金手册原件(复印表一)或2013年12月份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
  11、兵团单位,到兵团残联年审。缴金后将年审认定书复印件和缴金凭证复印件加盖地税条码章,交报税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在总机构合并年审的,须注明参审 单位数及其缴款额。
  ●以上需提交的资料,均复印在A4纸上,并在每页空白处加盖地税条码章。
  12、参加年审须带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四、2014年审地点及
参加年审单位
年 审 地 址
天山区
碱泉二街199号天山区残联5楼
8867429
  8883719
沙依巴克区
仓房沟28号沙区残联12楼
5618767
  5639926
高新区(新市区)
杭州西街49号新市区老年康乐苑院内新市区残疾人服务中心一楼1-6室
3661401
  3765025
  3678406
水磨沟区
七道湾南路232号水区文化体育活动中心4楼水区残联
4624824
  189********
经济区(头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维泰大厦西门
  一楼残联办公室
3773011
  3773012
  3775937
米东区
米东区民泰街92号区残联办公室
6785006
达坂城区
达坂城区残联办公室
5919385
乌鲁木齐县
水区南湖南路西二巷87号
  县残联办公室
6192603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及计算方法
  根据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须按当年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全额标准计缴。计算公式:
  ● 2013年度应缴残保金 =(用人单位2013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2%-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六、行政处罚对既不参加年审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市残联:4653991 4612095
  兵团单位:4698529
  投诉监督电话:4653625 4634832
  特此通告。
乌鲁木齐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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