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应付职工薪酬会计核算管理规定
完整版应付职工薪酬会计核算管理规定
公司应付职工薪酬会计核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应付职工薪酬的统计、核算及管理,准确反映人工成本,根据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子(分)公司和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员工
第三条员工类型
(一)合同化员工:指与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包括在岗职工、不在岗职工。
1、在岗职工:指合同化用工中,在岗工作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
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各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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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在岗职工:指内退内养职工、停薪留职员工等。
(二)市场化员工:指除合同化员工外,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通过市场配置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用工,包括人事代理人员和放弃人事代理人员。
(三)借聘员工:指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互相借聘,或从其它单位借聘到各单位工作,但劳动合同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的员工。
(四)劳务派遣用工:指未与各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本人与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派遣、各单位直接管理并组织生产的人员。
(五)外籍雇员:聘用的非中国籍雇员。
(六)非全日制用工:指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人员。
根据集团公司人事部规定,聘请原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只能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管理;通过劳务公司聘请的原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也应当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管理。
(七)有偿解除劳动合同返聘人员: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后返聘到各单位工作的人员。
(八)退休返聘人员:分为公司退休返聘人员和公司外退休返聘人员。
1、公司退休返聘人员:原为公司正式员工的退休返聘人员。
2、公司外退休返聘人员:指公司聘用的外单位退休人员。
(九)临时用工:指为突击完成短期的、临时的工作任务而临时雇用的人员。
第三章职工薪酬
第四条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是指各单位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货币性薪酬及非货币性薪酬;在职薪酬及离职后薪酬;常规性薪酬及以权益工具为计量基础的新型薪酬(认股权等);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及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物资性薪酬及教育性福利等。具体包括:
(一)工资薪酬总额
1、工资薪酬总额包括工资薪酬;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技术奖酬金及业余设计奖。
2、对于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节日补贴、其他补贴规定如下:“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工资-各项补贴”的相应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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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核算,至于工资总额的考核根据集团公司人事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3、计入工资的交通、通讯、节日、误餐等补贴原则上不作为计提工资性附加费用的基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职工福利费用
1、内容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 2 )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
、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
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5)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2、管理要求
各单位职工福利费用原则上控制在工资提取数的14% 以
内。
(三)工会经费
按在国内单位工作的合同化员工及市场化员工工资提
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取数的2% 计提。
单位不计提工会经费,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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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培训经费按在国内单位工作的合同化员工及市场化员工工资提取数的 2.5% 计提。
单位不计提教育培训经费,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五)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六)商业人身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大病统筹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病统筹保险等。
(七)住房费用(不含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具体包括住房公积金(企业部分)、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等。
(八)其它劳动保险:指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
(九)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十)劳务费:包括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返聘劳务费、离退休返聘人员的薪酬、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等。
(十一)非货币性福利:是指各单位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
(十二)辞退福利:反映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
第7页共27页 (十三)其他人工费用:除上述薪酬以外的其它为获得
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
公司人工成本由上述职工薪酬项目组成。
第五条 职工薪酬的确认与计量
(一)职工薪酬的确认 在职工为各单位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各单位应根据职 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计入相关资产 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负担的职工薪 酬,计入产品成本、劳务成本、工程成本等。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通过在 建工程、 研发支出科目核算, 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 除上述 1、2 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 计入当期损益
(二)职工薪酬的计量
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 的职工薪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包括:应向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 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 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 经费等。
2、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 例的职工薪酬,各单位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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