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承诺书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承诺书7篇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承诺书篇1
_公司:
本公司(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所有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任何条款的行为,由本公司(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本公司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2、本公司已知悉并承诺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3、本公司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
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
5、本公司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本公司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存储、提供连接下列信息
1、不传播违反国家法律的政治性信息、新闻(包括从Internet上下载的信息内容);
申请博客帐号2、不传播涉及国家机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等信息内容;
3、不传播保存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的信息内容,特别是(涉黄、涉赌、涉毒、淫秽、反动、非法贩卖、虚假广告等)信息;
4、在Internet播放的信息内容须经当地宣传管理部门批准,不擅自下载Internet的信息在国内站址上发布;
5、不从事侵犯版权的行为,包括提供下载、传播等行为;
6、不对国家禁止的信息、虚假信息进行播放、讨论、传播、存储、广告、提供连接、提供空间、域名解析;
7、建立和完善域名持有者黑名单机制,将被关闭网站域名持有者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防止违规网站重新申请域名继续从事违规经营活动;
8、严格落实域名申请者提交真实、准确、完整域名注册信息的规定,对进行域名转让并提供他人使用的必须重新注册,违反上述要求的依法予以注销;
9、所有服务器开放WEB服务的域名均要备案,对网站未备案的域名不予解析(含跳转),所有WEB服务必须先备案后连网。
10、在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网站涉黄和违规时,配合停止域名解析,同时将域名持有者的全部其他域名暂停解析,对主机进行封存备查,及时上报认定部门处理,将域名持有者纳入黑名单予以监管。
三、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网站开通按照_市公安局、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到指定网站备案,交实行先备案后上机的要求。
2、按指定的备案信息详细真实填写(如客户名称、联络方式及IP地址、域名等),填写公安部门要求登记的资料,接受公安部门检查。
4、遵守落实有经营许可才经营的原则,不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之外的业务。
5、不使用任何手段从事危害网络运行和侵犯其他客户利益的黑客行为。
四、违法处理
若本公司存在违反上述规定,请电信直接屏蔽IP处理或将主机停机,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公司责任
本公司(单位)作为_公司的客户,将严格遵守上述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要求,若违反本承诺书条款的行为,由本公司(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客户单位: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承诺书篇2
为保障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承诺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8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一、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1、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郴州市公安局网技支队进行备案登记;
2、向公安机关提供本单位互联网资料、网络拓扑结构和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
3、向公安机关提供本单位IP地址范围、分配给本网联网用户IP地址和详细使用情况。
4、与郴州市公安局网技支队建立联席制度和用户资料报告制度,确保用户IP等资料及时更新。
二、依法从事信息服务业务
不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下列信息:(注:据修订后的292号令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发现网络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网络传输的信息内容难以辨别的,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发布。
三、切实履行安全保护职责
建立并落实以下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一)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二)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三)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
(四)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五)账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七)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八)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九)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十)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信息内容留存六个月以上,日志信息留存12个月以上;
(十一)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十二)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
(十三)开办门户网站、新闻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的,能够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被篡改后能够自动恢复;
(十四)开办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的,能够防范、清除以发方式发送伪造、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或者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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