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二版)
1.注册原则和政策
1.01《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二版)(以下简称“本标准”)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以下简称“伦理守则”)由中国心理学会授权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在《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一版,2007)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一版,2007)基础上修订。
1.02 本标准中关于临床心理学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定义如下:
临床心理学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指以心理咨询或心理专业服务为核心工作、达到本标准关于专业机构的有关注册条件要求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登记的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是隶属于各级各类政府机构、学校、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也可以是合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非营利机构、私人诊所或工作室(包括个人、联合或合作执业机构),这些机构的营业范围或工作范围须明确包括了心理咨询或心理。
助理心理师(Assistant Clinical or Counseling Psychologist):指学习过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的基本专业知识、接受过基本的心理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正在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工作,且达到本标准关于助理心理师的有关注册条件,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登记的专业人员,包括助理临床心理师(Assistant Clinical Psychologist)和助理咨询心理师(AssistantCounselingPsychologist)。
心理师(Clinical or Counseling Psychologist):指系统学习过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的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心理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正在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工作,且达到本标准关于心理师的有关注册条件,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登记的专业人员,包括临床心理师(Clinical Psychologist)和咨询心理师(CounselingPsychologist)。
督导师(Supervisor):指正在从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相关教学、培训、督导等心理师培养工作,且达到本标准关于督导师的有关注册条件,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登记的资深心理师。
本标准所界定的助理心理师、心理师和督导师均属于“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Profes
sional Practitioner in Clinical or Counseling Psychology)。
在本标准中,对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的具体界定依赖于申请者所接受的学位培养方案中的名称和性质;在无法据此界定时,由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下设的注册工作组依据有关注册细则予以界定。原则上侧重于心理评估并对具有各类心理疾病诊断的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心理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属于“临床心理师”;侧重于对一般心理问题(包括发展性的问题)的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则属于“咨询心理师”。
1.03 目的: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心理咨询和心理专业的管理体制、规范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的专业行为,促进培养具备专业胜任力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促进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的健康发展,满足社会对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服务的需求,促进国家、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也为了加强国内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之间的合作、推动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的交流,保障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专业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心理学专业课程1.04 注册原则:(1)非营利性原则;(2)质量控制原则;(3)非强制性原则;(4)诚
信原则。
1.05 注册管理:(1)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负责依据本标准、接受有关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的注册登记申请并实施审核、注册登记流程;(2)注册登记管理系统: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委员在注册会员大会中选举产生;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委员下设标准制定工作组、注册工作组、伦理工作组、监事组等;(3)注册会员大会、标准制定工作组、注册工作组、伦理工作组、监事组等工作组的组织构架、管理机制由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制定。
1.06 本标准包括:(1)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本科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2)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3)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4)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实习机构注册登记标准;(5)助理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6)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7)督导师注册登记标准;(8)继续教育项目的注册登记标准。(9)与本标准有关的名词定义。
1.07 注册有效期:注册专业机构与培养方案的有效期为4-8年。专业人员注册有效期为3年。
连续以相同的专业头衔或名义有效注册了3个注册期的人员第四次注册的时效最长可为6年。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的注册有效期将根据培训项目的性质由注册工作组具体认定。以上机构与个人的重新注册登记办法由制定工作组根据本标准具体制定。
1.08 本标准以及《伦理守则》的修改须经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在全体注册成员中广泛征求意见,并在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报中国心理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生效。其他与本标准的执行有关的管理或实施细则,由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制定,在伦理工作组进行伦理审核、监事组进行制度一致性审核通过后生效执行。
1.09 经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进行有效注册登记的机构和个人具有统一、明确、规范的相应头衔、标识,有关注册机构、培训项目和注册人员须在临床实践过程和有关工作过程中通过必要的途径让寻求专业服务者、学员有效获知并理解这些头衔和标识的意义。未经注册工作组批准认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相关注册名称和标志。
1.10 本标准和《伦理守则》有关条文内容的解释权在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
1.11 本标准执行起始时间为2018年7月1日,在此之前的有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注册登记由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依照《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一版)进行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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