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君、张士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丽君、张士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6 
【案件字号】(2020)皖16民终1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强朱晓非李红波 
【审理法官】刘强朱晓非李红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丽君;张士豪;张洪顺;张莹莹;郏玉顺 
李志出了什么事
【当事人】王丽君张士豪张洪顺张莹莹郏玉顺 
【当事人-个人】王丽君张士豪张洪顺张莹莹郏玉顺 
【代理律师/律所】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李志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李志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梅启林李志 
【代理律所】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丽君;张士豪;张洪顺;张莹莹 
【被告】郏玉顺 
【本院观点】王丽君、张士豪、张洪顺、张莹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丽君、张士豪、张洪顺、张莹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王丽君、张士豪、张洪顺、张莹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王丽君、张士豪、张洪顺、张莹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05:56:53 
王丽君、张士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民终1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君。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士豪。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莹莹。
     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郏玉顺。
     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丽君、张士豪、张洪顺、张莹莹因与被上诉人郏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民初4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丽君、张士豪、张洪顺、张莹莹与被上诉人郏玉顺案外和解,王丽君、张士豪、张洪顺、张莹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丽君、张士豪、张洪顺、张莹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丽君、张士豪、张洪顺、张莹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王丽君、张士豪、张洪顺、张莹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朱晓非
审判员 李红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欧阳萍
书记员陈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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