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礼学与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
郭礼学与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7 
【案件字号】(2020)粤06行终2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刚潘华容何丽容 
【审理法官】周刚潘华容何丽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郭礼学;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郭礼学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郭礼学 
【当事人-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李志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王静怡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志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王静怡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志王静怡 
【代理律所】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郭礼学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关于被上诉人三水应急局作出本案被诉之(三)安监罚[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的主体资格及职权依据的合法性,诉讼当事人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作为涉案吊装业务的承揽人,以及汽车起重机的直接操作者,在吊装作业之前,应保障生产作业的诸如起重机、钢缆等工具和设备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在吊装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操作手册》第Ⅰ-8规定的做到“十不吊",其中包括光线阴暗视线不佳不吊以及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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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三水应急局作出本案被诉之(三)安监罚[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的主体资格及职权依据的合法性,诉讼当事人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三水应急局在处罚前的听证程序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提前七日通知上诉人听证事项的程序问题。经查,该局已提前六日通知上诉人听证时间、地点,且上诉人也如期参加听证并陈述意见,故上述程序瑕疵并无影响其听证权利的行使。上诉人以此为由主张被诉处罚决定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精神,本院不予支持。就本案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而言,上诉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否正确以及处罚数额是否合理。经查,关于案涉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经过及产生原因的事实,诉讼当事人并无异议。但上诉人主张捆绑钻机的钢丝绳是由韦子托提供,故钢丝绳断裂导致钻机脱落砸中其头部致死的事故责任不应由上诉人承担。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涉案吊装业务的承揽人,以及汽车起重机的直接操作者,在吊装作业之前,应保障生产作业的诸如起重机、钢缆等工具和设备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在吊装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操作手册》第Ⅰ-8规定的做到“十不吊",其中包括光线阴暗视线不佳不吊以及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不论吊装作业的设备来源如何,作为使用者的上诉人在吊装作业前都应检查并确保捆绑钻机的钢索以及其他
吊装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上诉人以涉案断裂的钢索是韦子托提供而减轻或免除其该项安全生产责任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另外在吊装作业过程中,上诉人在围墙遮挡视线不能观察到围墙内地面状况并且不清楚是否有人指挥其操作起重机的情况下操作,本身就违反了该“十不吊"的规定。因此,《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韦子托安全意识不强,违反起重臂下严禁站人的规定,以及上诉人在视线不清、状况不明、使用不确定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钢索捆绑钻机的情况下,盲目、冒险违规吊装作业,均为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上诉人三水应急局认定涉案事故的发生是因为上诉人违法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没有全面履行相关的职责,并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郭礼学作出处以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上诉人三水应急局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金额是否公平合理的问题。首先,《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对照该规定,本案中的处罚金额在法定幅度内且属接近处罚幅度起点。其次,对涉案事故另一责任人吴建义的处罚是基于不同性质的责任主体及相应的罚则条款而作出,并不
能作为本案处罚数额是否合理的评判标准。故上诉人以吴建义的金额为1万元而认为对上诉人的处罚金额明显不当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的诉请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郭礼学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0:01:17 
【一审法院查明】李志出了什么事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4日,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某某某某河口十二普勘探大队东区十四座(吴建义仓库),郭礼学操作汽车起重机吊装钻机,在吊装第五台钻机时,因捆绑钻机的钢索被拉断,导致工人韦子托被脱落的钻机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三水区政府的要求,成立了由原三水区安监局、区纪委监委、区人社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区交通运输城管局(交通)、西南街道办等单位人员组成、由三水区安监局的副局长邓亮佳担任组
长的“12?1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经调查,事故调查组于2019年1月30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认定: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吴建义租用位于某某某某河口十二普勘探大队东区十四座480平方米场地作为仓库,用于存放钻机等物。吴建义聘用相对固定的两名工人龚建华和韦子托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吴建义承接工程后,临时招聘工人,工人工钱按天给付(在案涉事故中死亡的韦子托按300元/天计报酬),完工后将用于打井的钻机等材料存放到租用的仓库,经调查,吴建义租用的该仓库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吴建义与所有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约和购买相关保险。郭礼学持有有效的B2驾驶证和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其操作的车牌号为粤K某某某某某中联牌汽车起重机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经勘查,汽车起重机相关性能和车况符合该次吊装要求。2018年4月郭礼学和倪俸豪合伙购买了该起重机,该车登记人倪俸豪,双方各出资50%,约定利润平分。郭礼学作为承揽人,吊装作业时未明确吊装作业指挥员;未对捆绑钻机的钢索检查,确定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二)吊装实施情况。2018年12月14日,韦子托拉了6台钻机和其他货物到吴建义仓库。由郭礼学驾车来吴建义仓库吊卸。双方未明确卸货的钢索由哪方提供和现场人员如何协助完成吊装工作等。双方人员除了工作上的一些必要协助外,均不受对方的监督管理。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善后处理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
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韦子托一人死亡,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调查情况。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韦子托安全意识不强,违反起重臂下严禁站人的规定,躲避不及时,被脱落的钻机砸中;郭礼学在视线不清,状况不明,使用不确定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钢索捆绑钻机的情况下,盲目、冒险违规吊装作业,钢索突然断掉,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的发生。(二)间接原因。吴建义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员工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12·14"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的认定。韦子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郭礼学违反操作规程,盲目、冒险违规吊装作业,因钢索突然断掉,处置不及时,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监局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吴建义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督促、检查员工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等;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事故的间接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监局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该事故报告还载明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内容。2019年2月2日,经三水区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在上述《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三水区“12?14"物体打击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事
故责任的认定及其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提出的防范整改措施等报告请示内容。    因郭礼学对“12?14"物体打击事故负有责任,三水应急局于2019年2月19日进行立案。经调查讨论后,该局于同年3月22日作出(三)安监罚告〔201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三)安监听告〔2019〕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郭礼学涉案事故发生的事实,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五)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其处以22万元的,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郭礼学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于同年3月25日向三水应急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同年4月2日,三水应急局就本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取了郭礼学的意见。三水应急局经复核讨论后,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三)安监罚〔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认定2018年12月14日在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十二普勘探大队东区十四座(吴建义仓库),发生一起汽车起重机吊装钻机时因捆绑钻机的钢索被拉断导致一名工人被脱落的钻机砸中头部死亡的事故,该事故被定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郭礼学作为汽车起重机操作员违反操作规程,盲目、冒险违规吊装作业,其实施吊装作业时未明确吊装作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捆绑钻机的钢索未检查,未确定钢索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消除安全隐患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郭礼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郭礼学处以22万元。上述处罚决定于同日送达当事人。    再查,根据三办发〔2019〕26号《中共佛山市三水区委办公室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和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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