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雅琳与北京达世行亦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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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雅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X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董雅琳之夫),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倩,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达世行亦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76号1幢3层E内317室。
法定代表人:魏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江路1500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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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雅琳与被告北京达世行亦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凯公司)、第三人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董雅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顾倩,亦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上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雅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董雅琳与亦凯公司签订的《凯迪拉克汽车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合同号:D5HYK-2014-11-21);2.判令亦凯公司返还董雅琳购车款409800元;3.判令亦凯公司向董雅琳支付车辆价格三倍的损失赔偿1229400元;4.判令亦凯公司赔偿给董雅琳造成的损失50000元;5.诉讼费用亦凯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2日,董雅琳与亦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双方约定董雅琳从亦凯公司
4S店购买SRX精英轿车一辆,售价409800元。董雅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后,亦凯公司交付车辆。2019年3月21日,董雅琳在维修车辆时发现其购买的新车系经过维修的事故车辆。董雅琳多次与亦凯公司沟通,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但亦凯公司均予以拒绝。综上,董雅琳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亦凯公司辩称,不同意董雅琳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在售车过程中是按照操作流程和标准进行的,不存在违反行业标准或违规操作的情况。董雅琳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车辆已经使用多年,撤销合同不符合实际情况。
上汽公司辩称,不同意董雅琳的全部诉讼请求。我公司是涉案车辆的进口代理商,不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涉案车辆是由墨西哥生产原车进口的,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对车辆进行了进口产品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涉案车辆符合国家标准。董雅琳以合同欺诈提出诉讼请求,根据庭审情况及其提出的证据,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销售欺诈行为,无法证明销售的车辆是存在维修的事故车辆,因此董雅琳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2日,案外人李志琳(买方)与亦凯公司(卖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李志琳向亦凯公司购买凯迪拉克汽车。车辆名称为SRX精英,车
辆总金额为409800元。交货地点为亦凯公司,交货方式为买方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自提自运,交货时间为2014年11月。买方在交货前当天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合同总金额。车辆验收应于交货当日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进行。买方对所购汽车的外观、品种、花、规格、质量有异议的应在验车当场提出,经卖方确认后负责调换、处理。验车完成后,买方将签署验车交接单。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均为新车,在交付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40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董雅琳称李志琳受其委托代为购买涉案车辆并在车辆交付时签字确认,董雅琳为涉案车辆的实际购买人。
为证明涉案车辆归董雅琳所有,董雅琳向本院提交了李志琳于2020年5月8日签字确认的《声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其中,《声明》内容为:本人李志琳,2014年11月22日与亦凯公司签署了《销售合同》。本人作为买受人签约该合同,是我替董雅琳代为签约。车辆实际买受人、使用人、出款人均为董雅琳。本人特此声明,相关车辆纠纷、权益均由董雅琳主张,本人不再主张相关权利。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为董雅琳,车辆类型为小型越野客车,品牌型号为凯迪拉克SRX跨界车,车辆识别代号为3GYFN9E52ES63XXXX,发动机号码为LFW6ES63XXXX。
为证明涉案车辆系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亦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货物进口证明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货物进口证明书》的内容为:“货物自墨西哥于2014年4月15日运抵本口岸,业经上汽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按章办结进口手续。特此证明。货名为凯迪拉克SRX2997CC跨界车,车辆识别代号为3GYFN9E52ES63XXXX,发动机号码为LFW6ES63XXXX,产地墨西哥,出厂日期201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内容为“入境日期2014年4月15日,品名及型号为凯迪拉克SRX2997CC跨界车,车辆识别代号为3GYFN9E52ES63XXXX,发动机号码为LFW6ES63XXXX,上述车辆一般项目检验合格,上述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合格”。为证明涉案车辆交付系经过买卖双方确认,亦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交车检验表》,李志琳于2014年11月22日在上述检验表中签字确认车辆车架号、钥匙、外观、发动机舱、电气部分、内饰、行李箱、家用汽车三包凭证状况正常。
庭审中,董雅琳表示其在提车时发现涉案车辆左前门内侧下角有污渍,亦凯公司展厅经理杨振兵告知其该污渍为车蜡,随着洗车会慢慢消除。因恰逢年底该车辆在促销且货源紧俏,涉案车辆外观上其他漆面没有问题,董雅琳当时亦认为该污渍系油污,没多想便提车了。对此,亦凯公司表示董雅琳发现污渍后与杨振兵进行过沟通,杨振兵告知其污渍为车
蜡,让董雅琳考虑是否坚持购买,如果消费者提出换车亦凯公司可为其进行更换,但董雅琳当时并未提出需要换车。董雅琳另称,购车后涉案车辆一直由其夫韩军驾驶,车辆从未对外出借,车辆的所有保养、维修均在亦凯公司4S店完成,没有在其他机构进行维修和保养的情况。2019年3月,韩军驾驶涉案车辆在西四环辅路转弯时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后韩军将车辆开至亦凯公司4S店维修,维修人员告知其配件需要定制,预计等待7-15天才能修好,韩军不愿等待便把车开到其朋友的汽修厂进行维修,该汽修厂维修工人告知其车辆曾发生过碰撞,大梁是弯曲的。除上述事故外,涉案车辆自2014年11月至2019年3月还发生过两次事故,第一次是他人车辆撞上涉案车辆后杠;第二次是韩军驾驶车辆时自己发生事故导致右后叶子板损坏,此两次事故均在亦凯公司4S店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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