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学、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
张振学、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5 
【案件字号】(2021)辽14民终1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白候秀菲薛丽 
【审理法官】李志出了什么事白候秀菲薛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振学;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华阅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博文明志(北京)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振学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华阅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博文明志(北京)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振学 
【当事人-公司】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华阅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博文明志(北京)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东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志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东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志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东升李志修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振学;北京华阅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博文明志(北京)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博文明志(北京)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与北京华阅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及张振学与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均为有效合同,各方应依约履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5月11日,甲方:博文明志(北京)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乙方:北京华阅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丙方: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总则第一条、甲方有意销
售乙方批发的图书,乙方具备图书批发销售的相关资质,为促成甲乙双方合作,丙方愿意用自身拥有的房产过户给乙方,并协助配合网签、过户至乙方名下。第五条、基于第四条确定的房产价值,乙方选择以下合作方式:丙方将房屋过户给乙方,乙方按约定的房产价值向甲方发货价值为2267689元的实样图书,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发货。丙方按照当地房管部门正常流程为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办理网签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所有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条、应乙方实际需求,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确认,丙方将上述房产过户至乙方指定人名下为:1、马艳华,2、张振学。同日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振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L429170605139500001,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将辽宁云基地院士海4号楼1单元21层2102号(预测建筑面积59.83平方米)出售给张振学,总价款573530元,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2017年5月11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博文明志(北京)图书发行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6日出具《以房换书的三方协议履行情况说明》,证明截止当日北京华阅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按照博文明志(北京)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订单要求共发给图书实样1397655元。2018年1月8日、4月4日博文明志(北京)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分别收到北京华阅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图书实样303094.4元、31424元。博文明志(北京)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总计收到图书实样1732173.4元。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博文明志(北京)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与北京华阅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及张振学与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均为有效合同,各方应依约履行。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答辩称博文明志(北京)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没有将书款转给其公司,合同没有完成,也不能将房屋交付给张振学。《三方合作协议》约定,为促成北京华阅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博文明志(北京)图书发行有限公司销售图书的合作,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将自有的房屋过户给北京华阅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阅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按约定房屋价值向博文明志(北京)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发货。合同约定先把房屋网签、过户,后供应图书,并没有约定博文明志(北京)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将图书款转给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的约定,并且同日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振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这是三方协议的具体履行行为,从约定的付款方式-当日一次性付清房款,也印证了先房屋过户、后供应图书,而北京华阅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依约1732173.4元价值图书实样,北京华阅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张振学已履行完购买该户房屋的义务,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理应将房屋交付给张振学,开具发票,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至于博文明志(北京)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没有将图书款转给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可
另行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交房时间是2017年7月31日前,张振学主张从2018年4月4日开始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以房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1计算。《  》法释[2003]7号第十七条第三款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较为合理,应按约定执行;时间起始计算按照张振学的主张,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理。    综上所述,张振学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